1樓:
自然災害、突然事變、當事人死亡、第三人死亡、法人消滅。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是由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凡是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都稱為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事件種類
1、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颱風、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出現可以使合同關係發生變更或解除,也可以使當事人免除侵權責任等。
2、時間的經過
一定時間的經過可以依法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發生。如根據時效制度的規定,時效期間的屆滿,可以使權利人的權利歸於消滅;根據智慧財產權法的規定,法定保護時間的屆滿,可以使當事人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歸於消滅。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導致該自然人人身權利的產生。自然人的死亡導致繼承關係的產生,也可導致婚姻法律關係的消滅。
4、其他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其他自然現象和客觀事實,也可成為法律事實而引起民事法律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當事人始終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當然主體。原告人起訴狀經法院審查認為合格後,法院應當受理原告人的起訴狀,於是,原告與法院之間發生了一種社會關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訴狀後,必須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狀,於是,被告與法院發生了一種社會關係。
由於這種社會關係是發生在民事訴訟之中的,所以,它應當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調整。在起訴階段是這樣,在訴訟的其他階段也是這樣。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法院,被告與法院之間始終會形成一定的並受到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
2樓: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包括行為和事件。
所以應選abcde。
3樓:南霸天
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
民事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產生、變更或消滅,首先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但是,民法的規定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對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但這一規定並不能直接使某個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某項具體的所有權。當事人要實際地享有所有權,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如買賣、贈與等)才能取得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在符合民法規定的前提之下,當出現某種可以導致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時,民事法律關係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
這些能夠依法引起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被稱為民事法律事實。
就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係三者的關係而言,民事法律規範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則是民事法律事實所必然導致的結果。而從根本上講,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是民事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的客觀表現。這就表明:
1.只有當民法規範把某種客觀情況與一定的法律後果相聯絡時,這種客觀情況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事實。例如,根據民法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應予賠償,即損害他人財產的行為應當引起賠償的法律後果。因此,這種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為(如讀書、看報),則不引起任何法律後果,因而不構成民事法律事實。
2.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法律對各種行為評價的變化,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範圍及其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會發生變化。例如,在我國《民法通則》頒佈以前,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能導致財產賠償後果,即精神損害不能成為產生損害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但在《民法通則》頒佈以後,精神損害賠償為法律所確定,即同樣的行為便成為引起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凡是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事實都是民事法律事實。這句話對嗎?
4樓:淮安浙江人
一、不全面,因而是錯誤的。
二、正確的表述應當是: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
三、解析:民事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產生、變更或消滅,首先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但是,民法的規定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例如,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對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這一規定並不能直接使某個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某項具體的所有權。當事人要實際地享有所有權,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如買賣、贈與等)才能取得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在符合民法規定的前提之下,當出現某種可以導致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時,民事法律關係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這些能夠依法引起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被稱為民事法律事實。
就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係三者的關係而言,民事法律規範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則是民事法律事實所必然導致的結果。而從根本上講,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是民事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的客觀表現。這就表明:
1.只有當民法規範把某種客觀情況與一定的法律後果相聯絡時,這種客觀情況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事實。例如,根據民法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應予賠償,即損害他人財產的行為應當引起賠償的法律後果。因此,這種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為(如讀書、看報),則不引起任何法律後果,因而不構成民事法律事實。
2.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法律對各種行為評價的變化,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範圍及其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會發生變化。例如,在我國《民法通則》頒佈以前,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能導致財產賠償後果,即精神損害不能成為產生損害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但在《民法通則》頒佈以後,精神損害賠償為法律所確定,即同樣的行為便成為引起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5樓:tony羅騰
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或根據稱之為法律事實。
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最根本的條件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具有客觀性,它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例如超市售出沒有標誌保質期的食品,導致了消費者人身損害,這兩個法律事實,引起至少兩種法律關係的產生或者變更。一是超市與消費者間的人身損害賠償;二是廠家與消費者間的損害賠償。當然,消費者只能在超市或廠家選其一家,維護其合法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錯誤,應該是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都是民事法律事實。少了民事兩字。
求達人幫解幾題民事訴訟法的多選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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