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發燒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單位無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工作年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有以下情況,單位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並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簡單的說:1、如單位無任何理由解約,要支付你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賠償金。如 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以市場調整原因為由提前解除合同的行為就屬不合法,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賠償金。
2、如你存在第四十條情況,公司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者要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經濟補償。 不適合崗位,在提前30日通知之前還要有「換崗,仍然不能勝任」這一步驟。而且每次的「不勝任」都要有客觀證據或你本人簽字的證據材料。
你可以據此訴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注意賠償金或補償金都是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時間來計算的,與你簽了2年還是3年倒是沒多大關係。
3、如果單位沒給你買社會保險的,可要求其為你補繳。
2樓:逍遙
你好。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你沒有過錯或沒有約定解除,此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請求二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
補償標準: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這裡的工資是,你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你結合以上補償標準,再乘以二,就是你所能得到的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同時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月平均工資)。公司也可以不提前通知你,直接給你2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公司還應該為你繳納至離職月份的社保,如果沒有社保,你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當然,如果你有加班等,而企業沒有支付加班費,你也可以要求企業一起支付。
最後,你要看看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想想有哪些條款權益企業沒有給你兌現。祝你好運!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應怎樣賠償,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應怎樣賠償
你好,簡單解答下,勞動法對於合同解除做了詳細的規定,但總的來說,可分為兩種 1 一般符合規定的解除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公司合同沒到期公司解除合同怎麼辦
1 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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