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親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2樓:生活達人浩宇
探視權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3樓:點行律師**
行使探望權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若出現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是離婚後,沒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必須協助配合這一方探望子女的行為。
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的權利。而探望權的內容包括見面、交往等。雖然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在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的時候,人民法院有權利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以更好地保護被探望人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當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4樓:優秀學姐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
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說,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拓展資料: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5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法律對探視權的有如下規定: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2、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的,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人民法院向義務協助方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財產申報、執行調查等,必要時對協助方採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4、對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理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是一種基於親權的衍生權。只要存在身份關係,探望權就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視權一般怎麼規定的
我國民法典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法院如何判
1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2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 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3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4 法律依據 婚姻法 2001修正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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