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我感覺和41條有點衝突,根據40條,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41條又規定,錄音製作者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製品,被許可人須得到著作權人許可,好像不合邏輯啊。
40條中「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是不是包括了41條規定的錄音錄影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
40條規定的「使用」錄音製品是不是包括了41條中的「複製」?
如果以上兩點的回答是肯定的,那麼錄音製作者複製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根據40條是不需要著作權人許可,根據41條是需要著作權人許可。矛盾。
40條:...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1條: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40條主要是指翻唱,不是從他人錄製的錄音製品中直接複製,一定要有個重新錄製的過程。否則要適用42條,經原製作者許可才可複製。
3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說,一個唱片公司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已經對一個**作品進行了錄製,第二個唱片公司錄製該作品時不需要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了,只需按規定支付報酬就行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構成要件?
4樓:華律網
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主要包括: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2)、**作品(包括曲與詞);(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4)、舞蹈及啞劇創作;(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6)、攝影作品及**;(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8)、地圖、科技及建築圖形。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一般地說,包括以下各項:
(1)、複製權;(2)、發行權;(3)、 出租權;(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7)、廣播權;(8)、資訊網路傳播權;(9)、攝製權;(10)、改編、翻譯、彙編權。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
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樓:g律師
著作權的客體(選、簡、案)※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一)著作權作品的定義與保護條件: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
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 著作權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備的條件(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1、獨創性。
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複製性。
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複製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複製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製等。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稱為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不保護思想本身)
簡單的回答可以幫到你,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6樓:北京中聖暉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應當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
第二,應當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
第三,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7樓:
有侵害著作權的事實。
簡述我國著作權法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8樓:北京中聖暉
我國著作權法的主要原則
(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保護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傳播連線作品的創作和使用,傳播雖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保護在複製技術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鑑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誌和財產權利,但更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整體進步。。
(4)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 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
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 的規定,有三種型別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哪些作品不受 著作權法 的保護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出版 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不適用於 著作權法 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 法律 法規,國家的決議 決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 司法性質的檔案,極其官方正式譯文 2 時事新聞 3 曆法 通用數...
下列選項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
1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b。2 根據 著作權法 第3條第 三 項的規定,b中某歌唱家即興創作並表演的歌曲屬於 作品,受 著作權法 的保護。3 著作權法 第5條規定 本法不適用於 一 法律 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 決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 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 時事新聞 三 曆法 ...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
第十六條 職務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權歸屬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