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永方律師
1、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b。
2、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三)項的規定,b中某歌唱家即興創作並表演的歌曲屬於**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3、《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和公式。」
顯然,c、d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a中王某拍攝的黃色錄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黃色錄影是違法物品,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當然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樓:匿名使用者
b根據我國著作權法
,某歌唱家即興創作並表演的歌曲 屬於**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王某拍攝的黃色錄象 屬於違背社會公德和社會倫理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譯文 屬於法律檔案不適用於著作權法。
通用** 不適用於著作權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著作權的客體的是( )
3樓:匿名使用者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
版制的智力創權造成果。
著作權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備的條件(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1、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複製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複製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複製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製等。
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稱為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不保護思想本身)
4樓:宋博李博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戲曲文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電影及類似電影形式的作品、工程設計圖、模型、計算機軟體等。以上必須具有獨創性,並可以複製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法40條,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構成要件?
我感覺和41條有點衝突,根據40條,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 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41條又規定,錄音製作者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製品,被許可人須得到著作權人許可,好像不合邏輯啊。40條中 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 作品 是不是包括了41條規定...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 的規定,有三種型別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哪些作品不受 著作權法 的保護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出版 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不適用於 著作權法 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 法律 法規,國家的決議 決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 司法性質的檔案,極其官方正式譯文 2 時事新聞 3 曆法 通用數...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
第十六條 職務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權歸屬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