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是無定期的,同老闆,變更廠名和搬遷不籤新合同和搬遷是否有得倍償

2022-09-17 16:25:27 字數 4460 閱讀 3410

1樓:鍾日神

原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法人沒有變。廠名和經營地址是否發生變動。如果發生變動原合同必須及時變更。

在合同的變更頁上做相應的處理。搬遷後單位是否還繼續發放工資?待遇是否發生變化。

通常的做法應當是對原來合同做處理。是協商解除後,再重新簽訂合同。可以對原合同根據在公司的服務年限做賠償處理後,再簽訂新的合同。

否則就只能在原合同上做變更。合同關鍵是看公司的名稱和註冊或經營地址是否發生變化。一旦發生變化合同就會受到影響,也就是主體發生了根本變化。

2樓:匿名使用者

做一年能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所謂工作地點的變更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區域發生變化。

具體來說就是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地點與勞動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地點不一致。根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是否影響勞動者權利義務的實質性變更,比如在同一城市並且距原工作地點不遠,筆者認為就不屬於重大變更。所謂工作地點重大變更是指,工作地點的變更使得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律關係變動甚大,已經無法從原合同中找到合意基礎,企業的遷移往往具有穩定性和長期性特點,若甲至北京工作將使得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發生實質性變更,因此上述這種情況即構成了工作地點的重大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實質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法上的體現。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生效後,發生當事人不能預見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害的,該當事人可以與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變更或解除的法律規則.它是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關係中的具體運用,其目的在於排除因情勢變更導致的顯示公平結果,平衡、協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維護社會公平和經濟流轉秩序。根據法律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後,用人單位應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如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則按照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如不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李俊波律師

深圳老闆沒跟員工簽過合同,工廠要搬遷員工能得到補償嗎?

4樓:蓋普希金

工廠搬遷,工作地點變更,勞動者不同意的話,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和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變更,意味著勞動合同變更,勞動者可以不同意。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了的內容按照變更後的執行,其它沒有變更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合同只要不籤或沒有勞動局的公證都不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公司變更名稱地址不變(老闆多個公司原廠區解散)與原公司名稱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去新的公司是否有補償?

5樓:王元頁

公司名稱變更不影響合同履行,繼續用原來合同就可以,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主動辭職沒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因發展需要,搬遷到離原廠區約5公里路程的地區,員工不願到新地點工作的話需要賠償嗎?

6樓:廣州民商律師

1,一般情況如果還是在一個區,那麼一般是不會視為變更履行地,公司不須支付補償金。2,如果合同到期,工人自己離職一般是不須支付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地方對這種情況認定為沒有變更工作地點.因此不作補償.原則上就是同一區域內的廠房搬遷不作補償.

8樓:孫法官說法

公司搬遷時,員工不願意到新廠區工作的,要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地點的,公司在新廠區提供工作崗位的,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取得員工的同意。員工不同意的,公司不得強制員工到新廠區工作。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2、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作地點的,公司在五公里範圍內的新廠區,不屬於跨地區的工作地點調整,員工應當親人公司的安排。員工不到新廠區工作的,視為員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有解除員工的合同,不需要賠償。

10樓:佳佳皮卡丘

1、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2、工作地點的變更需要注意是否導致了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來判定是否會有補償。比如公司提供班車等證據表明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不願意是沒有補償的。

3、假如員工自己直接提出辭職,不需要補償。

4、因為工作地點變更,導致勞動者無法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需要補償。

5、相對應的,廠名、法人等變更,和勞動地點不同,法律明確是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如果員工不願意,只能作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6、這個問題還是有點複雜的,具體你也可以諮詢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搬遷,屬於資方的重大勞動條件變更,需要勞資雙方協商,職工有權選擇不去;如果選擇不去,雙方協商補償事宜,補償多少是可以談的,但至少需要符合新勞動法的規定(n+1);為什麼要補償, 是因為資方違約了。

而且搬遷到另一個市,那麼勞動關係的主管單位、社會保險等,均應該發生改變,當然屬於重大條件變更;即便是隻隔5-6公里,對在此工作的人來說,也屬於變更。

不過,當然,對於還想繼續在公司做的人,那就接受即可。

對於合同正好期滿的,勞動法規沒有界定這麼清楚,如果資方不發善心的話,只好自認倒黴了;但是新版《勞動法》規定,合同期滿也應補償,只是服務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如果2023年1月離職,也可以得到(4+1)個月的補償。

12樓:手機使用者

哪個公司啊,什麼地方的,什麼行業的

我原來的廠今年賣給另一個老闆了,以前我們都和工廠簽定有勞動合同,但是今年新老闆接手後到現在已經三...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工廠沒有去工商、稅務等部門變更營業執照、法人、資產等重要專案,那麼,原工廠的主體就沒有變化,也就是說,和你們籤合同的單位主體依然有效。相當於公司董事長換了人,但是公司依然存在。因此,沒有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不能提出雙倍工資,也沒有補償。

15樓:

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是可以以此為由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處理的;同時,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你獲得的補償是0.5個月工資補償。不能雙倍,因為公司沒有裁員。

16樓:海警

不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合同有效,整體轉移而已。

可以辭職,沒有雙倍工資補償,你辭職什麼也沒有,望慎重行事。

工廠搬遷在同一個鎮有沒有賠償

17樓:蓋普希金

在同一個鎮沒賠償,跨區跨縣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變更,意味著勞動合同變更,勞動者可以不同意。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了的內容按照變更後的執行,其它沒有變更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合同只要不籤或沒有勞動局的公證都不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公司主體變更,員工勞動合同是做原合同變更還是新籤勞動合同

可以籤新合同也可以維持原合同不變,因為原合同同樣是有效的。具體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規定如下 1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2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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