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誠心為您諮詢
屬於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朱笑萍漆穹
「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集體利益的」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裡的國家利益是指公法上的利益,當然不包含集體利益。
而第二項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前面的限定是惡意串通。因此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導致合同無效,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為什麼不是無效合同
3樓:官俊暉宣華
無效的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但是《民法通則》第58條第3項規定這種民事行為無效。
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為無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要根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2、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5樓:六盤水的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章,第52條,第一款,當然是無效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作無效合同對待
2、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但未損害國家利益,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體現了充分尊重被欺詐人、被脅迫人的意願
無效合同的危害範圍 「危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危害範圍僅為 「當事人」
7樓:遊擊一族
只要你有證據能證明一方確實是欺詐和脅迫,應該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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