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2021-03-19 18:19:26 字數 1541 閱讀 8551

1樓:誠心為您諮詢

屬於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朱笑萍漆穹

「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集體利益的」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裡的國家利益是指公法上的利益,當然不包含集體利益。

而第二項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前面的限定是惡意串通。因此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導致合同無效,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為什麼不是無效合同

3樓:官俊暉宣華

無效的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但是《民法通則》第58條第3項規定這種民事行為無效。

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為無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要根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2、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5樓:六盤水的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章,第52條,第一款,當然是無效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作無效合同對待

2、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但未損害國家利益,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體現了充分尊重被欺詐人、被脅迫人的意願

無效合同的危害範圍 「危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危害範圍僅為 「當事人」

7樓:遊擊一族

只要你有證據能證明一方確實是欺詐和脅迫,應該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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