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交了個辭職報告第2天就不來了,但還欠公司的借支和報賬,應該怎麼辦

2022-09-09 18:20:36 字數 5724 閱讀 2098

1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要給他辦退工手續,也不要繼續交保險了,但是不要停保,這樣子他找到下家的時候就必須到你這裡來辦理退工手續,拿養老保險的紅本本,否則他永遠也沒辦法在新單位交上保險 。

不過可能他找到下一份工作要一段時間,你可以先打**給他說明情況,這樣他會主動回來還錢的。

回答有用要加分哦,嘿嘿!

2樓:

去他家找人了,這屬於品行問題嘛,如果他是流動人,**也關機,那肯定就是損失了。我們公司一直都是當月發當月的工資,有個員工也是突然說走就走了,後來發現她有問題,找人都找不到,也沒辦法了。不過你說的,那個員工還有預支的工資,怎麼可以預支工資呢,如果預支的話在發4月工資時就應該扣除了嘛,這樣損失也少些了,現在的人誰也不能說看人就能準,主要還是看個人品行,難啊,如果誰都不能信了,那有一天就是不能預支任何錢,預支就壓一樣重要的東西,呵呵

3樓:

按理說,員工預支公司的資金不能超過壓在公司的工資,我以前的公司25號發工資,我辭職的時候欠公司2000,還不是老老實實回去辦離職手續啦,沒辦法壓在公司的錢太多,不坑聲就走太虧了

本人原先和男友在一家店裡工作,現已離職半月,今天發工資卻把男友借支的錢從我工資裡完全扣除至一分不剩 10

4樓:永不落的太

你可以直接找財務追要工資。

工廠發工資應該針對具體的勞動者,也就是誰勞動就對誰發工資,一般由勞動者本人辦理工資領取手續。

財務這樣處理其實已經違反了財務制度和規程。在沒有得到勞動者授權,廠裡無權委託他人代領。如因財務私自讓人代領,一旦發生糾紛,財務要承擔責任。

嚴格的說,別說你們只是朋友關係,即便是夫妻關係也不行。財務無權草率處置你的工資。

說明, 如果你男友借支時,你親自向財務保證過(口頭或書面),財務的做法就沒錯。

5樓:sunny沉默羔羊

沒有法律依據,有什麼證據說明你們倆是男女朋友關係?

例如,2月份的工資是2000元,那麼到開工資的時候沒有錢就沒有給開,那麼中途有人借支1000元,那麼

6樓:學好

你把你的問題看看,怎麼這麼不符合邏輯? 2000?1000?19000?呵呵。雲裡霧裡了。

7樓:afang劉

這個問題是不是數字沒寫清楚哦

試用期的員工,再交了辭職報告的第二天就沒來公司上班,我該給她發工資嗎?

8樓:

首先,這個員工的做法是存在問題的。

其次,工資是員工提供勞動後所應獲得的收入,不應因他的辭職行為受影響。

再次,工資應該發放,按他提供的工作日計算。不出勤,不計工資。

最後,可以告知員工,無論如何,公司都會結算工資,而且也會提供他離職時的相應手續,希望他配合公司完成離職流程。這樣,及時員工走了,也不會對公司產生不滿,便於公司以後的聲譽積累。

如果不發工資,一是違法法律,二是在其他員工眼裡,公司本身的聲譽會受到衝擊,這點錢,省不得。

9樓:追夢的人來了

工資應該發,要從不來的那天截止。

辭職報告提交30天了,但公司一直沒找到人來交接工作,我該怎麼辦

10樓:老金會計

書面辭職報告遞交30天后可自動離職

拖欠的工資正常索要

辭職報告交上去了,公司不理你怎麼辦?

11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並且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工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要能證明,你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到時不批准你可以離職,離職時應該給你結算工資。

13樓:jessie倩倩靜聽

既然沒簽合同那就走吧,你給領導時間了,他不理睬你

我有同事也是這種情況的,還籤合同了呢,只是保險什麼的都沒辦,說走就走了

你都找到下家了,那就走唄

14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離職時還欠公司錢,該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押金:與你沒有任何關係,這是你公司和對方公司的事,你沒有義務管這事。因為:

(1)你說了這押金是你「公司因工作需要,要向合作某公司交2000元押金」:可見,向合作公司交押金是你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的往來業務,你只是經辦人、**人,由你代為對對方公司交抵押只是你的職務行為,交不交押金、交多少押金都要由你公司決定,所以此行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你公司承擔、而不是由你承擔。

(2)你雖然給你公司打是貸款單,但借款單上寫明瞭「借款理由,並由你公司領導簽字」,也證明這借款不是你的個人借款、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用於單位業務需要,也證明要回借款不是你的責任、只是你公司的事。

2、「合作過程中,我公司無任何過錯,對方明顯是故意不退款的。請問,我提起仲裁需要什麼證據?我有和對方公司負責人談話的錄音,**中談到對方不同意退款,這個錄音管用嗎?」:

(1)勞動仲裁只解決用人單位與其員工之間因勞動合同履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你不是對方公司的員工,你無權以對方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的。

(2)這個押金糾紛也不是勞動爭議,而是兩個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不能適用勞動仲裁、只能適用民事上的《合同法》來解決:協商不成的,如果兩個公司達成仲裁協議可以提起經濟仲裁(但是向當地仲裁委提出、而不是勞動仲裁委)

(3)即使是提起(經濟)仲裁,你也不是合法主體,只能由你公司提起、而且還要在雙方達成一致同意仲裁解決的情況下,因為這不是你個人與對方的事,而是你公司與對方的關係。

(4)你所說的證據可以用,但只能是由你公司在與對方公司協商不成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使用。

(5)總之:押金的事與你無關,應由單位解決。

3、「我該怎麼辦?」:

(1)你不必再管押金的事,不理「公司財務要求我退還押金才能辦理離職手續」的說法,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你公司要求辭職(我想你應該不在試用期了。如果還在試用期提前3天即可),注意辭職通知書最好以**或是快遞、或是請公證人員同去的方式提交,以留作你已經履行提前1月通知義務的證據。

(2)1個月後去找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拒不給你辦理,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提起勞動仲裁(在此前,應注意收集你在公司工作的上崗證、工資單等你在單位工作的證據、你已經提前2月發出辭職通知的證據等。

(3)如果想和平解決此事,可以和單位領導溝通,說明押金的事應由單位處理、你可以協助但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去要或起訴,如果你自己和他們說不通,也可以找個律師和老闆談或者是請他們發個律師函 (讓老闆把這事想明白、讓他知道不及時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將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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