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這個問題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2022-08-24 06:10:13 字數 5794 閱讀 9225

1樓:

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這個規定是針對婚前個人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其處理尚且是可以判歸房產登記一方,何況全部由一人獨自還貸呢!由此可知,若一方婚前首付後,婚後獨自承擔貸款,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你可能也看出來了,這裡的關鍵在於能否認定是你在「獨自還貸」。以你所述,我認為可以認定。理由:

該解釋第5條規定,「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租的性質是孳息,個人房產在婚後產生的房租,是個人財產。因此,你「以租還貸」,確實可以證明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2樓:匿名使用者

您看如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一定,你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買這套商鋪的,關鍵是你丈夫不會同意。因為你們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你再還貸時,就相當於用共同財產還貸了,你丈夫如果同意,沒什麼障礙。

4樓:長白山狼牙

明確告訴你,這套商鋪是你婚前個人財產,去銀行簽字只能你自己去,換成別人銀行是不認得,如果婚後不合需要分割財產,那麼50%是你的,剩下的50%屬於你們二人共同所有,按照實際供貸情況分配。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結婚時你沒有辦理這屬於婚後財產的相關證明的話,這就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辦理貸款不需要你丈夫去簽字,如果婚後你們兩個共同還貸,你沒有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表示,最壞情況到時你們分開時,這仍然是你的個人財產,只不過到時財產分割時要把他貸款的那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給他。

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單方面購買的房產,屬於購買人個人財產。婚後如果不經過購買人同意,更改房產權為夫妻共同所有,非購房人沒有房產權。

2 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確定婚姻存續期間房產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或是婚後房產證更改為兩個人的姓名,房產權就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3 為保證購房人的權益,穩定婚姻關係,可以簽訂這樣的條款:

關於房產權的協議

1) 婚姻存續期間房產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2) 如果非購房人提出離婚,或是有嚴重過失導致離婚,則房產權仍然完全歸購房人所有;非購房人不得提出任何房產要求;

3) 如果購房人提出離婚,或是有嚴重過失導致離婚,則房產權歸非購房人所有;同時給購房人支付適當比例的房屋折價款(少於50%),以示懲罰。

4)夫妻雙方簽字立即生效,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為不可撤消、不可更改協議。

7樓:匿名使用者

買房時是男方的福利份額,後很快就結婚並於05年補買全部產權。從整個過程看,房產的身份應是男方的,但從結婚的過程看,雙方已很快就在一起生活並經濟很難分清你我……因此,做為名義,應為男方為主,女方為輔的共同財產。現要離婚,從以上房產的構成來看,顯然男方要多佔一份才較合理。

為此,建議雙方以此為據將其房產劃為三份:男方得二份,女方得一份。這樣,讓任何人一看,都會覺得實事求是,男女雙方都會接受的。

8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月買企業產房所花費的錢占房子總價的百分之幾?

2023年男方借錢買產權所花費的錢占房子總價的百分之幾?

2023年1月買企業產房以前的百分之幾是婚前財產;2023年男方借錢買產權所佔的百分之幾是婚後財產。

對2023年男方借錢買產權的百分之幾的部分平均分割。

9樓:話不多說人不作

屬於婚後財產,

假如你05年借那筆錢沒還上,債主起訴你,你妻子也是有義務償還這筆債務的,

這麼說你就明白了吧

10樓:

我覺得應該是婚後財產了,因為產權是在婚後買的嘛。

如何確定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11樓:哈嘍哈

樓主:你所說的這種情況,房子應該算是婚前財產,不過會有她老公的1/2房產,因為房產證上是有她老公的名字。

即使她老公不在了,這1/2的房產會作為她老公的個人遺產進行分配。

原則上遺產的分配順序是:你朋友會先得到她老公1/2房產的一半即1/4的房產,餘下的1/4的房產再有你朋友、他們的2個孩子,以及她的婆婆進行等額分配。

樓上的朋友:你們的房子雖是拆遷後分的,但發生在你們婚後,並且是你們付的房款,是你們的婚後共同財產。

對於婚後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也就是說,從原則上講你們享有一半一半的份額。

12樓:匿名使用者

跟我的情況有些相似,我現在住的房子是拆遷房,拆遷前寫的是婆婆的名字,現在拆遷後分了套房我們付了六萬多塊名字寫的是我老公的名字,這個事情發生在我們結婚以後,這個房子我如果跟老公離婚,我可以佔多少比例呢?有孩子的.

13樓:劉大來律師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以結婚登記時間區分。你上面說的財產是你朋友老公婚前個人財產。除非你老公和你朋友用書面約定的方式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

2、這房子如果在原有價值的基礎上重建了,那也屬於個人財產。

3、如果你朋友老公去世了,那麼他份額下的部分你朋友和孩子以及婆婆可以平等繼承。

4、如果他們離婚了,你朋友什麼都沒有。

14樓:太原駱律師

房子是什麼時候的?婚前的就是個人財產,婚後的是共同財產。按您的說法,我推測房子應該是結婚前的。

這樣的話,丈夫死後,如無遺囑,他的份額由婆婆,您朋友,及子女平分。當然若是婚後建的房子,那便是共同財產,丈夫那部分份額先劃出一半歸您朋友,其餘由婆婆、朋友、子女分。注:

現在丈夫擁有房子一半份額。若婚後重建,當屬共同財產,與下面的朋友不同,房子的拆遷款做為代位物應為婚前財產。

那是婚前個人財產,丈夫死後,如無遺囑,他的份額由婆婆,您朋友,及子女平分。若推到重建,完全重建的話便是婚後共同財產,因為舊房屋上的物權已因房屋的毀滅而喪失。違建的話,你們協調著分吧,那部分法律是不承認的,這一部分鬧到法庭,你們鬧不好還要擔責任,交罰款,拆除違建房屋。

房子怎麼區分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15樓:華律網

對於房產是婚前的財產還是婚後的財產,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簡要的列舉如下情況:1、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全款支付的,並且登記在自己名下,那麼該房子就是當事人婚前的個人財產。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且房子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3、如果房子是婚後用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的,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婚後的財產且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都可以要求分割。

16樓:園林植物手冊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司法實踐中,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

對於首付款和婚前共同還貸的部分,您有證據證明有部分是您或您家人的出資的,可以按照支付比例來計算房產份額。

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如沒有婚前財產協議,不論沒人還多少,均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增值部分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您可以根據具體出資比例按照上述原則計算一下。

購房合同時一人的名字,婚後拿房產證的時候也只能登記在一人名下,但是登記完畢後,可以到房管局將您的名字加上去,不許支付交易稅費,只需繳納登記費和工本費。

18樓:日照四季陽光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後財產除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外,屬於共同財產。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子,歸購買一方;

2、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歸雙方共同所有;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是共同財產;

4、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按出資比例確定夫妻所有的份額。

5、離婚時,一方撫養子女的,可優先分得住房,並給另一方補償。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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