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委婉的說 如果實在在不到合適的人選 我就是最合適的人選 因為公司有恩與我 在我最危難的時期 公司給與了我這一職務 我這些天思前想後 覺得這是一種忘恩負義的行為 這不應該是我能做出來的事 在我今後的工作中一定更家努力 完成好沒項公司賦予我的任務
你這樣說 不會自己沒面子 而且你還把自己放在了忠義的位置上 你的老闆還會覺得你是一個很有人情味的人 而且你也許在今後的日子裡能得到提拔
只有這樣 才能順理成章圓回這個場 如果不好意思說出來 你也可以給你上司寫親筆信 寫的深刻一些 那樣的話 你上司還會覺得你不是真正的想辭職 而是想找他討個人情 你這段時間還得更加努力的工作 完善好美件事 這樣你領導才不能對你有戒心 才敢用你
2樓:近狼者勇
順水推舟,就向上司說:找了很久一直都沒有合適的人選,想來想去還是覺得自己是最合適,不如先幹著,以後再說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辭了,那就算了吧,或許換個環境更好。不管你怎麼說,面子上總有點不好意思。
4樓:匿名使用者
要工作就不要面子,要面子就不要工作。這很簡單的事,你自己選擇啊。怎麼說是次要,你先解決了你的心理問題即面子問題後,一切都不是問題。
遞交辭職申請後,還可以反悔嗎?
5樓:樂觀小山
在遞交辭職申請後,勞動者不享有單方撤銷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反悔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撤銷申請就可以,若不同意就只能在規定時間辦理離職手續。
內容介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表明,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並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或者同意。換句話說,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所指向的權利內容,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形成權。勞動者在遞交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時,便已完成單方作出的於某日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撤銷申請,勞動者本身並不享有單方撤銷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參考料:員工遞交辭呈後反悔 單位要其按期離職是否違法?—浙江新聞
6樓:佼雅雋
前段時間,李某因在工作時與同事發生矛盾,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在正式辦理退工手續前,李某冷靜下來,覺得就這樣辭職過於魯莽,想收回辭職信。請問:
遞交辭職申請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係的權利,該權利屬於形成權,一旦行使便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均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辭職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勞動者在這種情形提出辭職並沒有附加其他任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只要不願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即可行使辭職的權利。
但該種情況下,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列舉了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由於用人單位本身存在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係中,無論勞動者辭職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送達對方為準,解除通知送達之日為解除行為生效之日。對方收到後同意的,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當即生效;在對方同意以前,一方可以變更或撤回,對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條件的也視為生效。例如,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如不同意,30天后就視為生效。
同時,辭職行為一旦做出,在用人單位同意之前,勞動者可以變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做出同意的決定,勞動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按照李某描述的情況,除非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你受到欺詐、脅迫等,辭職申請一經送達公司,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已做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就不能再反悔,辭職申請也無法收回了。當然,若李某與公司重新協商,公司同意留用則另當別論。
可見,勞動者應準確理解辭職行為的法律後果,謹慎行使辭職權,以避免權益喪失。
7樓:堅強的人不傾訴
提交辭職報告後還能反悔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遞了辭職書,老闆收下了,反悔說沒收到怎麼辦
8樓:水6元
自認上當受騙,重新將辭職通知書通過郵局**寄給用人單位,這次的**收據作為遞交的證據保留。
9樓:後山書院
你是什麼性質的企業?什麼規模的企業?怎麼會有這樣無賴的老闆?
他是不是給你工資還是不想讓你走?你在企業中式什麼崗位或者說是什麼地位吧?這種事一般來說你可以告訴老闆:
辭職信是一式兩份的,他不承認沒關係,你那還有一個底稿!問他需要把底稿拿來確認下嗎?(你可以根據記憶在寫一份就是)。
另外如果你去意堅決那麼就直接告訴老闆:就是不幹了,實在不行在給他一份辭職申請,但要他簽收或當面一式兩份簽字確認!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發郵件的方式啊
辭職報告遞交後,發現懷孕又反悔不願離職怎麼辦
1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股遞交辭職申請之後,是屬於員工本人意願離職,所以單位是可以在三十天內安排員工離職的。如果員工反悔不願意離職,是可以和單位進行協商,經單位同意之後是可以撤銷離職申請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井熊熊辰
只要還沒辦手續沒關係,懷孕期間公司不能強制讓員工離開,這是犯法的。你就看你們領導和你關係怎麼樣,關係好就直說,把報告拿回來,省的扯事,關係不好你就繼續工作,當沒這事,到時候說了就說自己懷孕不走了,太能讓你走的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反悔該怎麼處理
13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原來在公司各方面的表現和各方面的能力還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可以撤銷勞動者的辭職申請,要求勞動者繼續在該公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關於辭職問題,關於辭職期限的問題。
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如果不想鬧僵,就寫一些如工作地點離家遠,家庭產生矛盾不得已離職之類的理由,再說說自己其實不想走,對公司有感情,這麼做實屬無奈之類的話。具體用什麼理由,得你自己根據自己情況想了,這個別人幫不了你 不過如果按照勞動法規定,你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公司應在你離職後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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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會不能離職。試用期離職,法定需要提前3天申請。就是說只要書面提出申請,3天后就可以走人了,無關有沒有簽字。但是建議做好交接工作,如果這三天有事做不了交接,可以延期到其他日期進行,畢竟這是對自己和對公司的一份責任。2 23日是星期日,正常休息,24日是工作日,沒有上班,如果沒有請假,算曠工。3 ...
關於辭職後工傷賠償的問題,工傷之後辭職了,還能拿到賠償金嗎?
解答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最多不超過60天,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最多不超過60天,所以鑑定結果出來最多也就120天左右,快的一兩個月就夠了 其次,你的情況來看,初步估計為9 10級 再次,賠償標準如下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從工傷保險 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