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話,那企業的這種行為顯然是違法的,不管是試用期或者試用期後,企業都不能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
2、哪些是合法的「減發」工資呢?《勞動部對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 1995 年5 月12 日 ,勞動部 ) 第三條明確規定,以下五種情況屬於正常減發工資,不屬於剋扣工資: (1)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 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 (5) 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一般而言,企業在以下情況下減發員工工資是合法的:首先,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如員工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企業可以按依法減發工資;員工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發工資;員工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損失,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賠償金。
其次,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如:勞動者未能完成勞動定額,按比例扣發工資。
最後,本單位規章制度中的規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是保證企業高效、有序運作所必須的,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法的內部規章制度可以作為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勞動爭議的依據。但是企業規章制度紛繁複雜,其效力需要經過甄別、判斷方能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 年 3 月 22 日 ,法釋〔 2001 〕 14 號)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通常情況下,企業通過減發工資作為對員工的一種懲罰性措施以督促員工遵守企業規章制度、提高勞動生產率。
如私營企業通常執行嚴格的勞動紀律,對於遲到、早退、曠工是勞動者扣發一定數額工資。又如,私營企業特別注重節約成本開支,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利用公司財產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個人活動的行為施加一定物質懲罰。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依法減發工資後剩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就屬於剋扣工資行為。
3、你可以通過與企業協商解決,或者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2樓:胡野
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法規、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預先規定,以法定的方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用人單位扣勞動者工資的法定條件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且扣的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剩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你所實習的用人單位的作法,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是非法的。
我建議你運用法律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罰款額最高不能超過工資的20%
辭職被扣工資是否合法?
當然不合理,而且是違法的,每天最多工作8小時,剩下的都要按加班費或倒休方式處理,而且離職扣錢也根本沒有法律支援,就算是勞動合同裡有這一天,因為是跟勞動法背道而馳的,所以也是無效的條款,公司沒給你合同我覺得就是怕你拿到合同以後會有麻煩,這叫做賊心虛,所以你要是想跟你們廠較較勁,那就收集一些你們廠違規的...
公司這樣支付加班工資是否合法
完全合法。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是指基本工資,而獎金 崗位工資屬於公司的福利,不是勞動法的強制要求,你們公司哪怕沒有獎金 崗位工資都可以,只要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就可以,而工人願不願做是另外一回事。應該說絕大多數的公司都是安裝這種方法計算加班費的,但是加班工資應該是平時的1.5倍 延長工作...
請問海南省白沙縣教師績效工資這樣發放合理嗎
白沙縣出臺的教師績效工資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一些新教師理解 接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 白沙縣從2008年至2009年先後上崗了兩批新教師,其中2008年上崗的新教師,至今已滿一年了,卻末見給予轉正。按理說,教師在教育戰線上工作滿一年後,就會自動給予轉正,享有教師的基本待遇和權力。可白沙縣分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