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之後房產和孩子的問題,離婚後房產和孩子的分配問題

2022-03-01 05:34:44 字數 5115 閱讀 7582

1樓:與各位同行

一,房產

按照照顧孩子、女方、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二,孩子

與孩子的年齡和雙方的具體情況有關。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樓:若影楓凌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明確說歸個人所有的那麼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跟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無關,然後借貸因為是為了家庭生活所以應該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於孩子的問題,因為孩子比較年幼其實還是傾向跟母親一起生活的,但是如果女方沒有工作,為了孩子的利益考慮,可能會讓其跟父親生活。關於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這一年半里花的錢是指什麼?這應該屬於家庭共同支出吧……不解……

建議您還是找一個律師諮詢一下,離婚需要謹慎考慮,有時候其實代價還挺大的

3樓:

離婚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是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兩大問題,夫妻雙方如果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商量好後簽署《離婚協議》就可以了,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就以上個案來說:

1、房產的購置時間很重要,你沒有說明,婚前購置算是產權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購置算是婚後共同財產。如果算是婚前財產的話,婚後還貸部分的資金及利息可以分割。

2、孩子撫養問題,孩子的父親有法定撫養義務,即使不判給父親,父親也是要支付撫養費的。至於判給誰就很難說了,一般來說,法院的判決會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3、除房產以外的財產分割問題,婚後購置的個人物品歸個人所有,比如衣物等,其它財產原則上各分50%。

4、債務分割問題,與財產一樣,可以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共同債務原則上各承擔50%,個人債務個人承擔。

每個個案都有不同的背景,以上答覆僅供參考。

4樓:

離婚主要是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婚前借的債看以誰名義借的,房子即使是寫男方名字按您的情況來說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孩子還沒脫離母乳是給母親的,法院有這也的案例,還的撫養費可協商,一般都是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由法院來判,法院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案的。

5樓:u影

反剷作為共同財產分配 一方得到房 向另一方支付相應對價

對已債務 婚後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屬於夫妻公共債務 要共同承擔

孩子的話 要對孩子有利的一方 一般7個月的孩子 好像還在母乳期吧 應該是判給母親的~ 對方應該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撫養費 具體雙方協商或根據法院判決~並且對方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

6樓:lssl樑

1、房屋是否屬於二位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若為二位結婚登記之前所購併登記於男方名下,則為男方婚前財產,但婚後還貸部分屬共同財產;

若為二位結婚登記之後所購,無論登記於哪一方名下,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

2、債務的性質的劃分與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劃分方法基本相同。

3、孩子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

法律明確規定,兩週歲以內的孩子以隨母生活為原則。撫養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確定。(一般幾百至千餘元)。

離婚後房產和孩子的分配問題 100

7樓:天府悅生活

婚前財產受法律保護的,只要你能證明你的房子是婚前買的就可以不用分給女方,或者不用分一半給女方,至於孩子,還是得法律來判

離婚關於房產分配及子女撫養 10

8樓:奔走的奶牛

財產當然是要分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孩子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時時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盡力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提供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方違紀違規受單位處罰、違法犯罪受到處理的證據等。

2、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一是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當事人家庭裡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庭說明。當事人可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稅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的證明,另外還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說明。

3、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0週歲,當事人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對方,當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對於孩子的意見,只要求孩子寫書面意見,對方會提出異議,一般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會單獨和孩子談談,聽取孩子的意見並做成筆錄入卷。孩子的意見對於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但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向孩子講清利

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但千萬不能強制孩子做出選擇。

在離婚時如果雙方都想要孩子,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出於對孩子的愛,但是離婚本身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一見面多會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在孩子面前爭吵,甚至有些人直接搶奪孩子,離婚本身對孩子就有一定的影響,雙方再一次搶奪,對孩子不利的影響更甚了。建議離婚的雙方找親友或者是直接委託律師與對方商談,避免爭吵的可能,以減少對

孩子的傷害。

9樓:

子女離婚時應針對不同的情況對房產作不同的處理。

一、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為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子女結婚之後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或出資屬於子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二、子女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後,父母在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贈與一方的,那麼,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被贈與方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子女結婚前以及子女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資一部分,其餘部分在子女結婚後自行支付或通過銀行貸款支付。這種情況,父母出資的部分按上述第

一、二種情況分別處理。子女在婚後自行支付或婚後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的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銀行貸款未還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分擔。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一般均等分割。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六)一方婚前按揭購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婚前取得房產證書,就意味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於其中一方,但是這並不影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價值並不完等同。

由於婚後償還貸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候的房產**(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尚未償還貸款後的差額)絕對大於結婚時候的**(房屋的實際價值減去結婚時候尚未償還的貸款差額)。此種情況下,兩種**之間的差額部分是否構成夫妻雙方該南通共同財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選擇。

(七)父母參與出資並取得房產證書後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宣告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10樓:匿名使用者

1雙方復婚後,書寫財產協議。合法有效。共同財產屬於女方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沒有借據的民間借款,一般是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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