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喝粥
多個子女相對一個子女比較容易分配扶養權。
一般是二一扶養權,撫養費雙方協商達成。
一、孩子不足兩週歲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孩子在十週歲以上
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
3、考慮孩子的意見並不是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法院在對子女撫養權進行判決的時候會充分考慮子女的實際年齡,如果是未滿2週歲的,那麼撫養權一般會判給女方,而要是子女已滿10週歲的話,那麼會徵求子女的意見。
2樓:匿名使用者
隨便怎麼判,反正不扶養的一方,扶養少的一方,需要額外支出孩子撫養費,直到孩子成年
3樓:
你家的車子,房子再多離婚的話也有你老婆一半。而不是看她孃家的條件。孩子她最少有一個
4樓:耿瑤
夫妻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法院會根據以下規則進行判決:是否有撫養能力。需要有固定職業和能承擔撫養孩子的固定收入。誰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孩子的意願。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離婚,3發孩子會判給誰
5樓:天南地北我行
如果男女雙方都有工作有收入,一般會判給女方。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母親有扶養能力的話一般是判給母親。
7樓:網貸邪俠客
誰的經濟能力強一般給誰的,如母親有能力養會判給母親養的哦。還有離婚先問孩子,你是想騙撫養費吧
8樓:
夫妻離婚,3歲孩子原則上會判給母親,但有下列幾種特殊情況除外,1、母親沒有固定工作無經濟**;2、母親長期患病,無工作能力;3、母親患間歇性精神病還未醫治好。
9樓:逝水流年
六歲之前的兒童,在經濟許可下會優會考慮判給。母親
夫妻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200
10樓:
當今社會離婚率特別高,夫妻倆如果離婚了小孩必然只能跟隨一方生活,可是取得撫養權的一方經常會設法阻止對方探望孩子。很多情況下即使雙方離婚協議中確定了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次數,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多加阻擾,導致另一方離異後無法看到自己的親生孩子。
對於這種情況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實現呢?小律下面就給大夥講道講道。
案例:王某和張某原來是夫妻,2023年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子小張由張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離婚後王某多次想探望小張,但是張某均拒絕,甚至連王某的**都拒絕接聽,致使王某因不能探望兒子成日鬱鬱寡歡,為了實現自己的探望權,王某於是來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張某允許王某探視兒子小張。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每月第一週上午九點至11點可到張某居住地探望婚生子小張,張某有協助王某探望小張的義務。
根據以上案例,我們來分析下,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綜上,如果男女雙方離婚了並且已經確定了一方的撫養權和另一方的探視權,如果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未按照約定多方阻擾另一方探望婚生子女的,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單獨就要求實現探望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呀,不是說離婚以後,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就不能再就探望權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貼吧女僕長
夫妻離婚子女一般會判給誰?
給找工作的朋友提個醒:家庭式的小作坊儘量不要去!我女兒在一個**店客服實習一年,老闆答應給年終獎。
但一年下來後,不但沒拿到年終獎,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還被扣了一半。並且,說是客服,什麼都幹,多半時間是在打包!每週6天從早晨8點工作到晚上7點(平均)。
這個**店叫馨之家集市店和馨之家居日用品店。好像是一個**,一
個天貓,一個京東!天貓和京東都用第二個名。賣的貨主要是稀鬆平常的日用洗滌品,洗滌效果一般,甚至部分還不如超市裡的。
女兒因不堪忍受買家的各種質問九月份(2023年)提出辭職,但店主劉榮花哭著讓女兒留下來幫她到年底,答應年底發年終獎(沒說數額)。
當時她正跟老公鬧矛盾,也招不到人!我女兒心軟了,就繼續留下來幫她!結果就是上面的結果!
在我女兒工作的一年裡,劉榮花還剋扣了另外兩個只幹一兩個月的剛畢業孩子的不同數額的工資!記住這兩家店:「馨之家集市店和馨之家居日用品店」,不要去工作,不要去買貨!。
請磨掉自己身上的躁氣和戾氣,平靜地面對生活。生活的真諦往往就在於平淡之間,不管是風雨飄搖一生還是庸庸碌碌一生,我們終會歸於平淡。
當所有的轟轟烈烈成為笑談的一刻,才是我們真正的享受生活的一刻。每一段成長都是一筆財富教會我們成熟,堅強。
很想離婚,但是就這個問題很傷腦筋
2個孩子大的8小的6,雙方共同撫養,
提離婚對方首先想到的是要賠償給他這幾年家庭費用。
無任何積蓄,房子是父母的·
12樓:知法律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其次,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13樓:愛喝粥
正常情況下,子女在哺乳期及兩週歲以內女方優先扶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14樓:孤獨患者
對於法律上,通常是孩子越小,越傾向於判歸女方撫養,這其實是孩子的心理和身體成長需要決定的,這完全是從孩子利益出發的,並不是法律本身偏袒女方,所以,在雙方爭取撫養權時,要客觀地、科學地考慮孩子的年齡、居住條件、生活環境,孩子意願,以及大人的工作特點,經濟收入等綜合條件,來確定自己是否更適合來帶孩子。同時也要相信法院的判決,是充分考慮了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後,相對而言對孩子來說最好的一種選擇。
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絕不能為了一已私利,惡意搶奪孩子,從而激化矛盾,甚至影響另一方正常看望孩子,這是對國孩子最大的傷害。總之,如果多從孩子的角度,和第三方的角度,來理性、客**待和處理孩子的撫養權,答案就會明朗很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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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口子因為網路離婚值得嗎?
按照 婚姻法 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以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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