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兩口子去年,在工地做事,老闆還欠了我們倆的工資,四萬多元,我們也沒有合同,請問我怎樣才能要回我

2021-05-14 07:32:02 字數 3665 閱讀 1434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先直接找你們老闆要 如果不認賬只能建議你們先報警試試 因為沒有合同找勞動局也沒用 糾紛問題找一下警察來處理 實在不行找找律師

2樓:逍遙

收集證據走法律程式。錄音、聊天記錄、證人等都可以的拿來當證據使用。

工資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口頭協議有效。

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口頭形式,第二種則是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只要是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的。

例外情形:當法律明確約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形式的,若當事人只作出口頭表達,未簽訂要式的書面合同的,視為未達成協議。_

4樓:農村土地流轉

口頭協議工資是有法律效力的,只不過發生勞動糾紛不便於舉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糾紛的歸口處理部門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慄瑜水雯麗

只要能證明你事實上已經為該公司提供了勞動行為,同時有其他證據證明關於底薪的口頭承諾,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

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條款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6樓:百度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按照該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而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案例中的勞動合同缺少工資條款,則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缺少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處理,而勞動仲裁一般不認為是勞動行政部門,但用人單位在設計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寫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合同到期不發工資,法律允許嗎

7樓:大鼻子

合同bai到期不僅要發工資,還有可du

能要發雙倍zhi工資,根據《勞動dao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回人單答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續訂勞動合同了提出單方面解除合同還需支付補償金,解除之後還能領失業補償金。希望可以幫到你

薪資協議受法律保護嗎?(請專業法律人士回答,謝謝) 10

8樓:淮安浙江人

一、公司還真不傻!想出這個辦法也不容易哦

二、協議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當然有效且受法律保護。

三、看了你的敘述,公司沒有違反最低工資標準,這個協議當然是有效的。

關鍵是協議有效後,對你只有一點點的好處,即你可以提前使用公司的錢,只是數額太小。

請注意協議的用詞:預借,這個錢在法律上的定性,就是借給你們員工的。不管你離職還是不離職,這個錢都是要還的!

因為這個錢,並不是工資,也不是獎金或提成呀!而是借給你的,借的,當然是要還的!

四、看來公司的發展遇到了難題,公司的財產可能也有限,為了留住員工,也是費了心思了。留不留在這家公司,你還是仔細考察一下公司的發展前景吧。

另外,這裡也有個小小的問題,比如這個月給你3000,含公司預借的800元;下個月給你3200,全是你自己掙的。在這種情況下,那每個月裡,到底哪個月是含公司預借的800元的,這個如何來明確呢?誰來證明呢?

誰來監督呢?以後有了糾紛,誰說了算?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分析:

第一,需要明確一下這份協議的性質,它是屬於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還是其他性質的合同

第二,你們以前是否簽訂過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那麼以前對工資支付的約定可以排除這份協議的效力

第三,公司所說的預借員工工資的性質是不明確的,因為這種預借不同於合同法上的普通借貸合同。包括三點:第一,這種預借是否有期限,期限屆滿是否需要返還預借的工資;第二,如果屬於公司借給員工的話,那這800元就不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那麼涉及到以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時對員工是不利的,第三,某種意義上講,這800元應當可以理解為對員工的獎勵

第四,這份協議限制了員工部分權利,不涉及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可以自由解除合同,但該預借款限制了勞動者的這一權利,屬於違法行為,但如果簽訂了該協其效力也未必無效,合同法解釋規定,只有違反禁止性或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的。

法律建議:不要簽訂以上協議,直接要求公司支付每月3000的工資

10樓:正揚法律網

有借有還,預借的在離職的時候有超出的當然需要返還了。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的,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

11樓:深圳商務律師

既然是預借就會形成債務關係,錢當然是要還的,除非公司明確約定免除債務。協議只要自願真實,內容不違法就受法律保護。公司籤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

對勞動者而言沒有意義,借的錢不是工資就得還。除非在協議裡寫明,所有借款不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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