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第一,在合同履行期間,調離崗位實際就是變更合同,需要協商一致的,你可以拒絕。在續簽的時候,新的合同是新的崗位,同時又降薪的前提下,你可以拒絕簽訂,待合同終止後,提出經濟補償金。
第二,公司屆時不跟你續簽,你可以提出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從08年1月1日起,滿1年給一個月工資,未滿6個月給予一半,6個月至1年,視為1年,給予一個月工資。至於08年之前,需要看你所在地相關規定有無明確。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拒絕調動並得到經濟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具體補償標準看你的工資和工作時限。
3樓:王元頁
可以拒絕調動,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要求公司的工齡補償,
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資以你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拒絕調動,就是說你同意終止合同了。
由於單位原因終止合同,你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一年工領一個月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上述的內容,你是不可以得到賠償的。拒絕調動的話也就是放棄續簽勞動合同。有些公司通過這種方式裁員,所以說如果公司再2023年10月20日前提出不續簽,那你就得不到任何賠償,如果是之後,由於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可以要求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另外我不知道你是第幾次續簽?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是否續簽取決於雙方的意願,關於續簽協商不成的,合同終止後單位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 楊曉華律師
7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您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和公司簽了三年合同,現在合同到期了,公司也沒有說續簽還是解約,我還
8樓:駟馬玻璃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勞資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算自動續約,如果資方不再續約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不再續約,合同期滿提出解約即可。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我和公司重籤新勞動合同時,公司要求收回前一份舊的勞動合同,我該不該給公司?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跟b公司簽訂的合同裡面有a公司的內容項在裡面是可以交a公司之前的合同。如果沒有你要覺得吃虧就讓他補上a合同而b合同沒有的項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公司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應視為勞動合同變更,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此,勞動者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
同意的,重新簽訂合同履行,不同意的,按原合同履行。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員工的補償有哪些? 10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連自己的工作時間也反映不清楚,難怪公司不要你了。希望你今後注意,不管寫什麼,裡面的數字千萬不能寫錯。依據你的提問,你是2023年9月1日參加工作的,但你又說一共工作是23個月。
如果是23個月,你該是2023年9月1日參加工作的。
你問的是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有什麼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屬於正常的合同期滿,是沒有補償的。但是,你如果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你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
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
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3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14樓:勤勞的老克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
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15樓:襄陽範律師
第一年的發工資的銀行卡可還有,或者廠牌,什麼的,能夠證明你是2023年上的班。
16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2023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你可以就此問題與單位進行協商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17樓:匿名使用者
找相關證據,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3年事實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要求公司賠償你3個月的工資。
公司與我籤的勞動合同是2023年2月28號到期。但是沒有續簽,現在還在公司上班我該怎麼辦?
1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工作5年多了,一共和公司簽過幾次勞動合同?
你現在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是的話,那麼雖然你還是可以領到補償,但是就沒有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多了。
固定合同到期可領取的補償如下:
按每年給1個月工資的補償,補償年限按08年起算,應能拿到3個月工資的補償。
你所問的補償按08年之後算問題,
很可惜,確實是有這樣的規定,法條我附在下面了第九十七條。
至於合同到期後的上班工資:
應該在到期後1個月內就有人跟你談了,如果一個月之後還沒簽新合同的話,那麼公司就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
順便給你個個人建議,如果不能續簽的話也不要氣餒,畢竟這也是個雙向選擇,如果公司不選你,說明了你不能給你所在的公司創造足夠的價值,如果能力足夠,我想你的公司反而會生怕你走了,你覺得呢?所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工作技能才是根本,『人無我有』是提高工作競爭力的不二法門,還有就是要找到合適自己發揮能力的崗位,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抱著積極的心態去努力,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相關法條見下面的【】內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等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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