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收集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2-02-20 20:09:00 字數 5240 閱讀 4781

1樓:

你好!您可以參考下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三日前請求延期**。

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申請勞動仲裁的費用是多少: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申訴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4)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

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5)被訴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的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包括:、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

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訴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類(1)至(7)項資料外,申訴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訴人還需提交

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餘額表。

第三類、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訴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2)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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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仲裁收集證據要注意的問題: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碟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註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製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證人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為影印件,影印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影印件需明確說明,**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

相關知識

其勞動者注意收集和儲存能夠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就可以避免在發生勞動糾紛時陷入被動局面。以下是證明勞動關係的5種方法:

(一)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檔案。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儲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檔案。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企業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仲裁前做到心中有數。

即事先對糾紛的性質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有個基本的認識,對能否仲裁、勝算的把握等做到心中有數。

(二)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可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包括如下四種: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此外,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規定,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執行,也可以有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提起仲裁要求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況,比如發生**、洪水、戰爭等客觀情況,當事人無法完成在仲裁時效內應當完成的行為。

所謂「正當理由」主要是指工會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勞動者患有重大疾病影響其行使權利,如發生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突然患病住院等。

(五)仲裁裁決的生效及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當事人必須先提出申請;

申請執行的根據必須為生效的仲裁裁決,未生效的裁決法院不予執行;

必須是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或沒有履行誠意而故意拖延時間;

仲裁裁決書必須是正確的。

(六)生效裁決書、調解書不予執行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七)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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