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權力和責任,權力與責任是什麼關係?

2022-02-12 19:51:10 字數 3967 閱讀 7815

1樓:洛靈秀

責任產生權力。

如果沒有權力,責任就無法落實。

如果沒有責任,權力就失去價值。

你看看現在的權力機關:買賣、操縱、暗箱、任意、無關等等,以前一個縣的長官更替,是全縣天大的事情,現在呢?完蛋的事····

2樓:賀蘭山上流雲

首先,糾正您,您想問的應該是權利和責任,不是權力。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界定社會關係的兩種方式或手段。從整體意義上看,權利和義務作為行為的尺度共同執行著階級統治和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

但是,從具體法律關係的內容來看,權利和義務在職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發揮作用的方式、方向和範圍有所不同。 權利和義務都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或變異形態。權利有權力、特權、豁免權等變異形態,義務有責任、無權、無資格等變異形態。

相應地,法律關係可以分為四種型別:權利與義務對應型、權力與責任對應型、特權與無權對應型、豁免權與無資格對應型。在不同型別的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的職權分工也不盡相同。

權利與義務對應型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是民事法律關係。 權力與責任對應型法律關係,既是一種權力賦予者與權力行使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又是一種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特權與無權對應型法律關係,是一種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分立型法律關係。

權力與責任是什麼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權力和責任的關係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有權力,必須有對應的責任。有責任,必須有對應的權力,權力為其責任而執行,責任為其權力而負責,而承擔後果。

權力與責任責任就是應當擔負的責任,是職務上所對應的應承擔的義務,是分內應做的事情。權力是個人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是國家行政體制與行業業務執行中所賦予特定人(單位)的支配力量。

責任權力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說責權利要對等,才能調動積極性。也就是說負有什麼樣的責任,就應該具有相應的權利,同時應該取得相對稱的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權力與責任是一致的,不可分離的。理解、把握、處理好權力與職責的關係,就是要向黨和人民負責,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謹慎地用好自己手中的權力,防止濫用權力。同時又要克盡職守,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敢想敢幹,大膽決斷,辦更多的事,不負黨和人民的期望。

權力是實現責任的手段和工具,而責任的落實是運用權利的目的。職務意味著責任,領導意味著服務,權力意味著奉獻。行使權力就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決不能把權力變成牟取個人或少數人私利的工具。

4樓:匿名使用者

權力與責任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二位一體的,是不可分離的。權力越大,責任越重、義務越多、奉獻越大。如果有責無權,則無法盡責;有權無責,便會濫用權力,甚至滋生腐敗。

權力是實現責任的手段和工具,而責任的落實是運用權利的目的。權力與責任是相輔相成、相互平衡的。因此,任何把二者割裂開來的做法都是錯誤的,不可取的。

要遵循有權必有責的原則。要合理配置權責,要遵循權責相稱的原則。

權力是實現職責的必要手段,實現職責是行使權力的目的,世界上不存在無責任的權力,也不存在無權力的責任。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者權力大於責任,就會導致特權或權力濫用;同樣不賦予任何權力或權力賦予的不適當,也會導致責任消減或責任推諉,因此在合理配置權力的時候,要遵循權責相稱的原則。

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把握好權力與責任的關係;明確工作職責,處理好權力與責任的關係;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遵循權責相稱原則;年輕幹部更應把握處理好權力與責任的關係

權力與責任是不矛盾的,是一致的。位高者責重,名赫者責大。權力是實現責任的必要手段,實現責任是行使權力的目的。

權力是保障,責任是歸宿。世界上不存在無責任的權力,也不存在無權力的責任。不承擔任何責任就會導致特權;或者權力大於責任,就會導致權力濫用。

反之,不賦予任何權力就會導致責任無法實現;或者權力賦予不當,就會導致責任消減或責任推諉。因此要正確理解、把握、處理好權力與責任的關係,要遵循有責必當、失責必究的原則。

權力與責任是一致的,不可分離的。理解、把握、處理好權力與職責的關係,就是要向黨和人民負責,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謹慎地用好自己手中的權力,防止濫用權力。同時又要克盡職守,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敢想敢幹,大膽決斷,辦更多的事,不負黨和人民的期望。

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係。

責任:對責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為兩個意義。一是指社會道德上,個體份內應做的事,如職責、盡責任、崗位責任等。

二是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責任意識,是「想幹事」; 責任能力,是「能幹事」; 責任行為,是「真幹事」; 責任制度,是「可幹事」; 責任成果,是「幹成事」。責任心就是關心別人,關心整個社會。

參考資料

權力、責任、義務三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5樓:餃子與否

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是一致的。兩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關係,沒有義務,權利便不再存在;沒有權利,便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同時義務是權力的保障。

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實質上,在此過程中,也是權力作用的結果。

權利可以放棄,而義務則必須履行。

權力是實現責任的手段和工具,而責任的落實是運用權利的目的。權力的行使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對於領導人而言,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要落實在明確責任和主動接受監督上面。

在法律層面上講,義務也是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

義務就是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法律義務。總之是與權利相對的,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責任所指的範疇較廣,包括社會道德層面上的責任和實際工作環境中個人對應的崗位職責。

權力與責任之間有什麼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權力與責任

權力與責任的關係權力是責任和義務的結合體。擁有多大的權力,就要負多大的責任。權力本身又具有兩重性,用好了,就會造福人民;用的不好,也會造成危害。

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我們的政權是人民的政權。黨員、幹部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責無旁貸地承擔起為人民服務的責任。如果權力與責任相脫節,就會成為謀私腐敗的工具。

用權為民,還是以權謀私,始終是對黨員幹部的嚴峻考驗。在權力和責任的關係問題上,絕大多數黨員幹部處理得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同志存在錯誤的思想認識,有的視工作職權範圍為自己的「領地」,視權力為「私有財產」,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甚至辦壞事;有的認為自己的權力是自己十年寒窗憑本事爭取來的,理所當然地要先為自己謀利益;還有的把權力當做砝碼,向黨和人民討價還價。

這些人真正關心的是自己,所要謀取的是私利,而損害的是黨和**同人民群眾的關係。無數事實證明,我們的黨員幹部不論職務高低,黨齡長短,只要廉潔從政,勤政為民,就必然受到群眾的愛戴和敬仰;誰要違背黨的宗旨,以權謀私,就必然身敗名裂。那種自以為看破紅塵,「手中有大權,瀟灑用一回」,抱著「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態度的人,那種只要權力、不負責任,只想當官、不想幹事,只知行使權力、不願接受監督的人,遲早要栽跟頭。

7樓:土流集團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既平等地享有權利,又平等地履行義務。

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或只履行義務不享有權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不存在的。每個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要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而確定該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屬性所決定。

因為人的權利只能在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中存在。在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個人與群體及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之中,某一主體享有某項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有尊重並不得侵犯這項權利的義務。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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