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怎樣才是有效合法的

2022-02-12 11:20:25 字數 5123 閱讀 7894

1樓:澀錦無弦

法律文書有效合法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執行送達任務的司法警察或者書記員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即送達日期。訴訟文書以直接送達為原則,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情況都屬於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4、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必須注意,離婚訴訟的訴訟文書的送達有特殊性,如果受送達的一方當事人不在時,不宜交由對方當事人簽收。

(二) 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 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適用留置送達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2、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的訴訟**人為代收人,法院向訴訟**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3、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委託受送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方式。委託送達一般是在受送達人不在受訴法院的轄區內,直接送達有困難時適用。接受委託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送達時,應當出具委託函,將委託的事項和要求明確地告知受託的人民法院,並附送達回證。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附送達回證交郵局用**信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方式簡便易行,但是,這種送達方式應當是在上述幾種送達方式不能實施的情況下,才能採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較普遍採用這一送達方式,在其採取郵寄送達不成時才改為直接送達。這種做法,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達時,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轉交送達是在受送達人身份特殊的情況下適用的,具體包括: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無論受送達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經過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視為已經送達。公告送達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後果。

以上就是所有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除此之外的任何方式送達都是無效的,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五、期間和送達

第13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

第一百三十條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

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一百三十二條

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一百三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託法院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委託送達的,受委託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託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行動通訊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傳送成功的日期。

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傳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

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2樓:匿名使用者

一:主要有以下六種方式

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委託送達;4、郵寄送達;5、公告送達。6、轉交送達。

二,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好理解,其他幾種送達解釋一下: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3、委託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4、轉交送達:

第八十一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八十二條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第八十三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文書送達方式有哪幾種

3樓:找法網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人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的,法律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具有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電子資料方式送達。

電子資料方式送達,是指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為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

7.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取上述幾種方式均無法送達時,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公告期滿後,即產生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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