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受傷害怎麼追究責任,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2022-02-08 19:08:07 字數 4787 閱讀 8536

1樓:果醬

1、有,可以。 2、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學生險一般都有最高限額);校方可以這麼做。 3、向法院起訴學校、肇事學生(未滿18歲應該起訴其法定監護人,一般是父母);見後文。

4、保險公司在最高限額賠償後不予賠償;學校及學生應當賠償。 5、見回覆3,證人、診斷書、各種收據 附:人身損害賠償各種專案的計算方法 一、醫療費 1、依據病歷和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醫療費收款憑證等相關證據確定,包括**費、藥費、檢查費、住院費等 。

2、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及其他後續**費。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備註: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1)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如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按其提供的三年平均收入計算,否則參照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雖無工資收入,但按照合同或約定能夠得到預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已經從事有合法報酬勞務的,其因傷害減少的誤工費應予賠償; (4)系承包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可以參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同行業、同工種、同種規模,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稅單的憑稅單為依據。

計算公式: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院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四、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1)陪護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計算; (2)陪護人無固定收入參照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為限 期限: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五、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是否需要營養費及給付營養費的期限參照醫療機構證明或法醫的鑑定認定。

六、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計算:按照傷殘等級的十級,依次可分為100%、90%……10%。 1、60歲以下:

20年×平均生活費×等級%=元 2、60歲以上增一歲減一年:(20-x)年×平均生活費×等級%=元; 3、75歲以上: 5年×平均生活費×等級%=元 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七、殘疾用具費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喪葬費 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九、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交通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1、60週歲以下的,補償20年; 2、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x)年或5年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不滿18週歲撫養至18週歲; 2、無勞動能力的:

60週歲以下的扶養20年; 3、60週歲以上的增加一歲減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計算公式: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發生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扶養)年限 十

一、交通費 為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應以公交車輛正式票據為憑,憑據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共同約定乘坐其他車輛按共同約定計算。 十

二、財產直接損失費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十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10、11條執行。 備註: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

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十

四、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樓:桐李

**期間說先**完了再說理賠這是 **都半年了快 還是沒有結果學校一直往後推 不理賠怎麼解決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3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

(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2)已滿10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傷的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明責任在學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人員的原因而受傷,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當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得不到完全賠償時,如受害人能證明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則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時,應採取「門至門」的原則,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學校或幼兒園有班車接送,則應以班車的門為限,包括上下車的保護。

5樓:王瑞潛律師

回答(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更多6條

6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學校對學生具有教育義務,雖然是管理者,但是不同於監護人。如果學校對學生的損害沒有過錯,學校就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打架鬥毆致害,學校不賠,臺階鬆動致害,學校要賠。

7樓:圓點宋律師

學生在校被同學故意致傷,責任該由誰承擔?

8樓:滕法**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怎麼處理?學校又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9樓:找法網

如果是成年的學生受傷的,只要不是學校過錯導致的,由學生自己承擔責任,如果是由於他人原因導致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學生在學校受傷的,則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監管義務的,由學校承擔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

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校受到傷害,學校應該怎麼辦

根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 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

兒子在校打了別人校方有責任嗎,學生在校打鬧對方受傷,學校有沒有責任?

很高興為你解答。校方有責任,因為校方沒能及時防止傷害學生的事件,並且是在學校內。有,校方有管教不嚴的責任 被人打了應該校方負責人 你打人了就理虧 校方怎麼能時刻監督你是否會打人 不過還要搞清楚是什麼原因打人的 心平氣和的把整件事情搞清楚 不要先搞誰的責任 這樣會把事情弄得更不好處理的。學生在校打鬧對...

學生在學校追逐受傷學校有責任嗎,小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與班主任老師有責任嗎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 管理 保護義務的學校 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 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