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錢不拿出來冶病,非逼兒女出錢,還要去法院告兒女,大家評論下誰對誰錯

2022-01-19 00:05:45 字數 6170 閱讀 5247

1樓:匿名使用者

兒女的錯,父母有錢是父母的事情,但是作為子女,父母養你小,你要養他老。即使父母有錢,父母病了,醫藥費子女也應該主動的出

不能說非要爸媽山窮水盡,子女才肯掏錢吧

2樓:錯過了那麼多人

這個沒什麼對與錯。

從道德層面來看,父母有病,兒女有孝心的話,(特殊情況除外,十分拮据等)應該主動的負擔起經濟以及輪流照顧的責任。

做父母的能和兒女有什麼深仇大恨,那都是他們辛苦養大的孩子。也想讓他們都過的幸福美滿。家和萬事興。

如果真到了父母去起訴兒女不孝的地步,做兒女的也該反思一下了。

人總有老的一天,現在的一代可能會成為下一代的「榜樣」。想想自己茅老的那一天。身邊竟是一群不孝兒孫,剩下的只是冰冷的心了,留著金錢有什麼用?

錢是用來花的,與其自己拿在手裡 和兒女生氣,不如拿出來,那樣後面的路可能會順暢一些。以後用他們的地方還有很多。能用錢換來家庭的和睦與溫馨,還是值得的。

中國 還是 以孝為大的。

沒有什麼是大惡,

沒有什麼是不能被原諒。

父母辱罵孩子算是犯法嗎? 50

3樓:華律網

《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人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賦予了父母撫養、教育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教育孩子是一門科學,教育孩子的方法也很多,但是用打孩子的方法來教育孩子是最不科學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當然,並不是說打孩子就構成犯罪,只有當父母致孩子輕傷以上的傷害是,才構成犯罪。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到不了犯法的程度。但對孩子的成長有很大的危害,如下幾方面:

1、會造成嚴重的親子隔閡

孩子遭打的時候,沒有心裡舒坦的。皮肉之苦,使他們產生怨恨、逆反、畏懼等心理。打的結果,孩子與父母之間的親情日益淡漠,隔閡越來越深,個別孩子甚至會產生報復心理。

2、會造成孩子失去自信,悲觀厭世

每個孩子都有自尊,希望得到別人包括父母的尊重,而別人的尊重、信任,會使孩子產生自信,這是他們前進的重要動力。經常捱打的孩子,自尊心受到損害,產生自卑,極容易走上自暴自棄、破罐破摔之路。父母本是孩子最親近的人,經常遭父母的打罵,孩子會感到人世間沒有溫暖,活著沒有意思,於是悲觀厭世。

現實中,由於遭受父母打罵,出走者有之,自殺者有之,造成的家庭痛苦是難以言狀的。

再者,經常捱打的孩子會變得脾氣暴躁,心驚膽戰,產生對父母、對學校、對社會不滿的情緒。比如,因為物理沒考好而捱打,他便會憎恨物理知識、物理老師,甚至憎恨學校。一旦有機會,孩子可能會做出一些報復性的事情來。

3、導致孩子說謊

有的父母一旦發現孩子做錯事就打。為了逃避捱打,往往迫使孩子違心地說謊,瞞得過就瞞,騙得過就騙,因為騙過一次,就可減少一次皮肉之苦。但是孩子說的謊,往往站不住腳,易被父母發現。

為了懲罰孩子說謊,父母態度更加強硬。為了避免再被父母暴打,孩子下一次做錯事更要說謊,這樣就構成了惡性迴圈。

4、促使孩子陷入孤獨的深淵

經常捱打的孩子,會感到孤獨無援。尤其是父母當眾打孩子,會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傷害,往往會懷疑自己的能力,會自感「低人一等」,顯得比較壓抑、沉默,認為老師和小朋友都看不起自己而抬不起頭來。於是這種孩子往往不願意與父母和老師交流,不願意和小朋友一起玩,性格上顯得孤僻。

5、使孩子學習錯誤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父母打孩子絕對不是什麼好的教育方法,只會是對孩子的一種個性壓抑,尤其是給孩子造成一種錯覺:弱者要服從於強者,暴力可以解決問題。而且,由於孩子模仿性很強,往往從父母那裡學會了「以暴制暴」,學會了「打人經驗」,染上了暴力行為。

在家裡父母打他,到外面他就打別的孩子,尤其是比他小的孩子。父母打孩子,實際上成了教自己的孩子去打別的孩子的壞榜樣。這樣孩子長大後,他很可能會以武力解決人際衝突,結果是破壞了良好的人際關係。

6、造成孩子人格畸形

每個做父母的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誠實、守信、善良、上進,希望自己的孩子有良好的人格。然而,經常打罵孩子,肯定會使孩子走向這種希望的反面。從心理學角度講,父母粗暴高壓,會導致本來性格倔犟的孩子產生抵抗意識、對立情緒,進而變得性情暴躁,行為粗野,甚至形成攻擊型人格,對別人施暴,難以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而性格怯懦的孩子,會產生嚴重的畏懼心理,表現出軟弱的順從意識,進而形成猥瑣、膽小怕事的性格等等,這樣的後果,將影響孩子的整個人生。

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法律上怎麼判?

5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資給女兒女婿買房,女兒女婿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援。

案例2 贈與

兒子媳婦打算買房,男方父親轉款5萬元,兒子媳婦離婚後,男方父親討要5萬元,法院認定這筆錢屬於贈與。

孩子買房,父母出錢贊助在生活中很常見。婚後子女購房,父母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

岳父母出錢70萬買房

登記在女婿名下後討要借款

餘某莎、黃某婚後打算購房,2023年3月,餘某莎的母親毛某在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隨後毛某又給了女婿黃某62萬元用於購房。購房後,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2023年,餘某莎、黃某訴訟離婚,毛某和丈夫餘某要求女兒女婿歸還70萬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兒向他們出具了70萬元的借條,落款為:「借款人:

餘某莎 2023年3月6日」。餘某、毛某解釋稱,原本有一張借條但遺失了,這張借條是補的。

但黃某認為這筆錢系贈與。

雙方爭執不下,餘某、毛某於是一紙訴狀將女兒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請求對方還款。

庭審中,原告稱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兒、女婿,就將錢借給了被告用於買房,但被告在後來對其態度惡劣。2023年9月,黃某毆打了岳母導致她入院**。

而女婿黃某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係。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與被告餘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餘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23年3月向毛某、餘某借款柒拾萬元整。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岳父母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

」黃某康還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係成立,判決被告黃某、餘某莎償還原告餘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餘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係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餘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係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離婚後男方父母向子女討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23年10月結婚,二人準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的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男方父親朱某革於2023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23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父母補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23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

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23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他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係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23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23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高。

律師支招

出資時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 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

記者為此採訪了多位律師。

這筆錢首先應當推定為贈與,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於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在推定為贈與的情況下,父母應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款性質,如果不能完成舉證,就只能視為贈與。可以列舉的證據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賬時的備註。

對於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吳傑臻認為,全額出資然後將房屋寫到自己孩子一個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辦法。但現實中可能沒法實現,那麼父母可以書面明確表示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的話又是贈與給誰。吳傑臻表示,有時礙於情面確實不方便讓對方寫借據,但父母完全可以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因為只要這筆錢是用於買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雙方知情同意,不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

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傳統觀念當證據。」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

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動提出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取得錢的一方舉證責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係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準。」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係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人品一文不值。

訊息來自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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