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年齡是55歲,而且不管退沒退,不影響你媽媽申報工傷,只要你媽媽和 工廠之間有勞動合同或者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可以申報工傷。
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是50歲,幹部才是55.
至於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就看你媽媽50歲後有沒有享受退休待遇,即有沒有領退休金。
如果沒有,還是可以確立為勞動關係的。
不過這些的確好像是需要法院來認定。
3樓:於金勇
不影響認定工傷,工傷是保護勞動者
4樓:匿名使用者
私企、國企?如果是國企還有可能是女幹部,否則就是工人身份。女幹部55歲退休,女工人50歲退休。
如果你媽在50歲之前進入這家企業,但企業沒有給你媽辦理退休,你媽就沒有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換言之,你媽和單位應該還是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應該有社會保險,就可以認定工傷
不能用年齡一刀切。
首先,要勞動局追究該企業不籤勞動合同、不辦社保、不辦理退休的責任。
其次,在追究責任、確認有勞動關係的基礎上,再談工傷的責任。否則就只能由法院認定前面都是勞務關係,非常吃虧的。
勞動法全文
5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hx資料庫
2013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和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十條
《勞動合同法》?
6樓:領舞妖物
不符合,專項培訓應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責任。現在連口頭都沒有說過,扣費屬於違法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
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7樓:司馬晟宇
勞動合同法當中根本就沒有要求,可以扣除培訓費的規定,而且勞動法當中規定了不可以以任何理由來剋扣員工的工資,不可以收取服裝費和培訓費。
8樓:
根據你所表述的情況來看,既然沒有進行培訓,那麼在離職時扣除的這一筆培訓費用,就是錯誤的。
9樓:灰色的菓實
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10樓:張豫宛愚頑
這當然是不合理的扣費現象,而且是嚴重的違反勞動法0,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申訴,讓勞動部門介入申請仲裁
11樓:東方清雲
勞動法沒規定培訓要扣培養費
中國勞動法?
12樓:枚樂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23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訂)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國家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13樓:小李讀歷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如果加班領導賴掉,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有糾紛的也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提出投訴。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國慶7天全加班涉嫌違反勞動法
今年國慶的放假安排是9月29日至30日上兩天班,10月1日至7日連休7天。其中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為法定節假日。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指出,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23年北京市**142令)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定。
本市用人單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就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而對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如何確定,市人力社保局強調有三個原則: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其次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最後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企業在對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當按照我國《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舉例來說,職工張某的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如果單位安排該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那他的加班工資就應該為: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3天如全部加班,加班工資將達到2070元。
如果單位安排他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他的加班工資應為: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這4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資將達到1840元。
這樣算來,如果一個職工在國慶這7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話,可以拿到的加班費相當於17天的工資。而如果想達到日2000元的加班工資,如果是在前3天,那員工的月工資標準要達到1.45萬元以上;如果是後4天,月工資標準要達到21750元以上才行。
但是,對於7天全部加班的做法,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7天全部加班,涉嫌違反勞動法。
14樓:貪戀妳的香吻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15樓:第n次抗日戰爭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因此,勞動法規定的是一個上限時間,即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星期不超過44小時,而並無要求每日必需達到8小時或每週必需44小時之規定。
《勞動法》對加班時間以及加班報酬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一般情況下,其實只要企業公司加班,很少能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36個小時內。但其實只要員工提供了加班,就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加班費,即每加班一個小時,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不同分別計算)。
公司只給很低的加班費是違法的,你們可以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請求查處,或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責令公司支付剋扣的加班費,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另,如您的勞動合同已明確約定平時上班6.5小時,有雙休,則週六應當視作加班,單位應當發放雙倍報酬或在其他時間給予補休。
再,對樓上的律師說一聲,週六不是國家法定假日,「國家法定假日」是特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新規定的清明節和重陽節」;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一週中至少有一個完整的休息日,即至少有一天是要留給勞動者休息的。
對補充問題的回答:勞動法無此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由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合同約定,合同約定中未明確視為沒有約定,所以本人認為勞動部門的答覆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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