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老坎
問:我向朋友唐某借款60萬,將我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給了唐某,並簽訂了抵押合同。我的妻子張某認為,雖然被抵押的房屋產權證書上的權利人僅為我一人的名字,但該套房屋為我二人婚後共同出資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她對抵押房屋的行為並不知情,故該抵押合同應屬無效。
唐某則認為,在審查房屋產權關係時只能確認登記內容,自己已經盡到審查義務,抵押合同應該有效。請問,該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抵押權人善意取得產權,那麼抵押應當有效。該抵押物房屋的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僅為你本人,沒有共有人,唐某作為抵押權人只要審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其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再去審查抵押人的婚姻關係、家庭成員和該抵押物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該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與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2樓:答疑解惑
無效。1.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可以得知:甲有權處置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這個規定過於籠統。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夫妻間對日常生活需要的財產處理,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對重要財產處理決定的,需雙方協商一致。
甲擅自將共有的房子作為抵押物,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房產在甲和乙生活中是一個重要的財產,並不是簡單的日常生活的財產。
3.建設部頒佈的《關於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同樣在第32條規定:抵押登記應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抵押共有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3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抵押合同有效、對雙方有約束力。
因為:《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產有效嗎
4樓:萬綠叢中一點綠
無效。《婚姻法》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擔保法解釋》
第54條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產的合同是否有效
5樓: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產,無論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一方亦或兩方,該房產均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與他人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但實踐中,為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予以區別對待。
其一:若房屋權屬憑證將夫妻雙方均作為權利人予以登記,且無法構成表見**,則該合同無效。
其二:若房屋權屬憑證僅將出賣方登記為權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記為權利人,則該合同有效。
一是房屋**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權,符合表見**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對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賠償損失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請求賠償應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在不離婚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要求賠償的範圍僅以物質損害賠償為限,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房屋到銀行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6樓:鑽誠投資擔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抵押權人善意取得產權,那麼抵押應當有效。該抵押物房屋的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僅為你本人,沒有共有人,唐某作為抵押權人只要審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其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再去審查抵押人的婚姻關係、家庭成員和該抵押物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該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與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夫妻單方共有的房產抵押貸款有效嗎
7樓:錢雲科技
夫妻共有房產,單人簽字是沒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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