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過2次固定勞動合同,第三次不續簽該如何處理

2022-01-01 19:52:12 字數 5023 閱讀 8837

1樓:王元頁

單位不續簽,或者合同待遇降低你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泡芙法師

前兩次都是按工作年限簽約的嗎

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有權不續簽第三次合同嗎? 10

3樓:加百列

1、單位無權且不合法。你有權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拒絕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照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件有四點:

第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

第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補償金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南巷如也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你要求續簽合同,而單位不同意續簽,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以你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如自2023年1月起入職,那麼你可以獲得相當於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在工作期間你因工緻殘(7級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法律法規】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維權途徑

法律已經針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補償做出明確規定,那麼勞動者究竟該怎麼維權呢?

(一)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行為合法,但必須給你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有明確規定補償的範圍)根據你的情況應該補償你2個月的工資,工資是按照你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的,並在辦理離職交接時支付。

6樓:

1、合法

2、可以

3、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

7樓:言**師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你要求續簽合同,而單位不同意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你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如自2023年1月起入職,那麼你可以獲得相當於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在工作期間你因工緻殘(7級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了,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合法嗎?

8樓:加百列

不合法。如果員工要求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的要求,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還應該付6個月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9樓:樑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員工能否要求賠償?聽律師普法。社會,法律,法制,律師,員工,用人單位,勞動法,合同,賠償。

10樓:中顧法律網

合同到期,可以協商處理。不然的話,續簽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我想,你是擔心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要「永遠」僱傭員工了,不然就有違法的風險是吧?

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並不代表不能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有違法,或者嚴重違紀,也一樣可以辭退。

11樓:

之前還忘了問你了,你的合同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如果是勞務合同,終止以後不續簽,你無話可說,也沒有補償的問題,因為這個是適用《合同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再根據你補充的回答:你所說的跨年使用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情況,僅限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但計算勞動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是在08年1月1日後,也就是隻有08年後簽訂了兩次才算簽訂了兩次,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1款「...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這一條過渡性條款,是對用人單位的一個寬限,因為立法要考慮利益平衡,不可能只保護一方,這樣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他在這種情況下,不和你續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但要求他必須續訂,你沒有這種權利,所以沒辦法。

你可以和他協商看看,比如待遇方面,但如果他一定不續簽,那你就要求經濟補償金。計算的年限是08年後,在你情況看,估計能拿到一個月或者半個月的工資,因為起算年限是從08年元旦開始,如果你元旦後存續的勞動合同還有半年,你可以拿一個月工資,如果是少於半年,你就只能拿半個月工資。

還有,你可以要求一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通知費,不然就不同意協商解除;

或者,如果你沒有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等,他是違法解除的話,你還可以要求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但這個你要申請仲裁,而且前述的替代通知費是沒有了,申請仲裁事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儘量減少個人損失吧,祝好運。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連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嗎

第三次強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規定是 可以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說 必須 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 注意 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 的勞動合同。2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

聽說勞動法2次以後就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1.樓上說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規定正確。2.調動崗位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影響,也就是說與合同內容沒有任何關係。只是按照簽訂的次數來衡量,從2008.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3.如果單位不願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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