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用人單位都不能扣除員工雙倍工資,請假扣雙倍工資的是個違法行為。可以扣除請假工資,但是不能雙倍。可以協商請求單位補發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3、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 月=21.75天。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x日工資。
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
因此甲10月份的工資是17.75x100=1775元。
擴充套件資料:
4種扣工資的行為都屬於非法剋扣:
1.違法性扣除
這裡的違法性扣除是指違反《勞動法》在內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對勞動者工資予以扣除的情況。
例如: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帶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例如行使選舉權、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擔任證人或者人民陪審員等)的權利,在此期間,單位以勞動者未參與勞動為由扣除勞動者工資就屬於違法性扣除。
2.強制性扣除
一些單位以各種捐款的形式對勞動者工資進行部分扣除,也就是所謂的「逼捐」現象。這類工資剋扣雖然打著慈善的外衣,但違反了捐款自願和勞動者工資自己支配的權利,也屬於非法剋扣工資的情形。
3.懲罰性扣除
有些單位以勞動者「違約」或者不遵守勞動紀律為由,進行懲罰式工資扣除。勞動工資發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適宜」原則,即單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應與勞動者「缺席」勞動所帶來的損失直接聯絡。
比如遲到扣工資時,除了要符合單位的規章制度外,還要與勞動者遲到所產生的直接延誤量相適宜。
4.道德式扣除
有些單位會因為勞動者道德瑕疵而扣工資。例如:因為勞動者疑似「出軌」,而應配偶要求對勞動者工資進行剋扣等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的,單位可以代扣,而道德式代扣沒有依據。
2樓:低調額低調額
請假只應該扣當天工資,扣雙倍工資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目前全國的法律規定裡沒有對事假工資的解釋。但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工資可按如下方法計算:
一、日工資數:
日工資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可以算你每天的實際工資數。基本工資是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是當月拿到的實際工資。
二、應發工資數:
基本工資減加上你的加班費、津貼、補助就是你的實際應發工資數。
三、實發工資數:
應得工資扣除去請事假天數的工資、五險一金個人部分、個人所得稅等,剩餘的就是你實發工資數。
拓展資料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23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3樓:向楠普流麗
員工請假被扣除雙倍工資,明顯是不合法的行為。一般來說,員工請事假,病假等沒有工資,但是也不能扣除。可以協商請求單位補發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樓:
請假要扣雙倍工資?這樣合法嗎?
5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選擇向當地勞保所投訴
不過如果因為兩天的工資和老闆鬧翻丟了工作更不划算,所以很多人選擇了沉默
建議你考慮清楚了再決定走哪條路
7樓:匿名使用者
平時請假扣雙倍工資肯定是不合法的,具體是哪天請假,哪天沒有工資才是合理的。
8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目前全國的法律規定裡沒有對事假工資的解釋。但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工資可按如下方法計算:
一、日工資數:
日工資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可以算你每天的實際工資數。基本工資是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是當月拿到的實際工資。
二、應發工資數:
基本工資減加上你的加班費、津貼、補助就是你的實際應發工資數。
三、實發工資數:
應得工資扣除去請事假天數的工資、五險一金個人部分、個人所得稅等,剩餘的就是你實發工資數。
所以請假只應該扣當天工資,扣雙倍工資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9樓:刀刀尖尖
肯定不合法。
不管怎樣計算工資,請假都不能扣雙倍工資。
就像,如果法定假日我上班,會有三倍工資,但我不上班,不能扣我三倍工資一樣的道理。
週末請假扣雙倍工資合理嗎?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週六週日請假扣3倍工資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在週六日期間是可以不上班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無故剋扣工資的形式,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樓:
不合理。你們有周六週日的補休,不給加班費不違反法律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初簽訂合同時說明白了就合理!你週一到週五放2天,週六週日難道還想放2天?沒說明的話就不合理,頂多就是沒工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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