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大黃冉冉升起
按照合同賠償。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後,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係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係。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後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後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於它僅能基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
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後,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違約損害賠償也完全適用這一原則,亦即: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2樓:匿名使用者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裡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①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②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③一定的現實性。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②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③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型別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
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9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①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②受害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③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4)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
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淨損失、真實損失,但並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於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於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採取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①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這是前提條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範圍的因素。
②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即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 (5)責任相抵原則。
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範圍。《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任相抵原則。
同時應明確,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①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
即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行為。這是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而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②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6)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第4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經營欺詐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的構成要件:①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
常見的有:直接**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消費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專案、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②消費者受到損害。
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③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3樓: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違約金,如果有一般就按照合同違約責任計算來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違約一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自行檢視合同中關於違約的條款約定。
5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支付賠償,沒有明確約定的,可按相應的貫例計算,支付定金的應當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
6樓: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定金。 違約方為收定金一方,則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降低;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
其他違約情況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7樓:
主要是要看合同中有沒有規定一個違約成本。另外還有看違約後產生的具體損失來計算。
8樓:寶寶回憶記錄本
如果是職場上,那麼甲方違約,要付乙方1個月的工資賠償。如果商業上,那麼所付的押金將不退。如果買房,付了定金,定金將不退。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合同上說的賠償啊。。。。
合同中沒寫違約金的賠償,如果我違約了,我需要賠償對方違約金嗎?
10樓:九成新之助
合同沒有違約金,並不代表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沒有違約金,仍然需要賠償
版,只是賠償金權額和方式不一樣。如果有違約金的,那就按照違約金來,沒有違約金的,就是賠償造成對方的損失。
不過總體而言,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對你比較有利,對方必須舉證自己的損失,一般是金錢債務,那就是利息。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樓:我大愛的腐女們
是需要賠償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是基於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也就是說只回要存在違約答行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的賠償,對方也是可以要求承擔違約金賠償的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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