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請教

2021-05-27 15:47:38 字數 2554 閱讀 5307

1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原因是我起訴不成立,反訴也不支援

這個原因是你自己猜的吧,法院不可能這麼有才說出這樣的理由

你起訴中介要定金,中介反訴你,這樣的才叫反訴。現在是你起訴房東,中介憑什麼反訴你,他連本訴都沒有何來反訴之說

所以這個原因應該不會是法院給出的……

2.他這個算在訴訟時效範圍內麼

個人猜想,中介當時是起訴你們,被駁回是因為其它問題比如主體不適格之類的。之所以你會說反訴可能你是想表達中介【反過來另外起訴】你們的意思

如果當時中介是起訴,那麼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12條

也就是說如果他在09年5月31日起訴的話就是在31日當天中斷,如果在30日起訴在31日被駁回的話就是在30日的當天中斷。而不是你理解的按法院駁回起訴之日

3.法院並不是仲裁判決的

法院要麼裁決要麼判決,偶爾還會決定,但是絕不會仲裁。你真的搞錯了……

回頭看看你的提問,似乎你是懂一些法律的,但是不少術語又用錯……

4.法院沒那麼高的效率,交了反訴狀就給駁回了

還是那個問題,你確定對方交的是反訴狀嗎,不是起訴狀?

如果中介真是交反訴狀,那麼我只能表示無語

不過如果是起訴,以他這條件,法院立案庭可能根本就不給他立案,算是當場駁回。如果要等法院出個文書駁回,那估計就要等幾天了。所以你看咯,看看中介什麼時候提交訴狀就曉得了

最後說一句,以上都是嚴格按照法律去計算期限,而現實中不一定會這麼嚴格,所以建議你還是做好充分的應訴準備吧

希望對你有幫助,祝順利!

補充:看來這麼多專家都給我說了,確實在有效期內啊

專家怎麼說我不曉得,但是我沒說你這案子是在訴說時效內,這話我可沒說

如果你對法律不熟悉,那我有必要給你澄清一下你這案子的情況。不是說中介以前起訴過現在沒夠兩年再起訴就一律算是在訴訟時效內,要看情況。

如果中介第一次起訴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駁回,那麼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他再就同一事實以同一理由起訴的話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他第一次是被裁定不予受理的駁回,那有可能駁回的理由是主體不適格或者其他,那麼你要注意的是他這次的起訴應當和第一次的一致才算中斷訴訟時效,舉例來說他第一次訴你們違約這次也要訴違約,就不能上次訴違約這次訴侵權。這個你自己要注意根據具體事實去判斷

另外提醒你一句就是不管他什麼情況,你在答辯的時候都可以提出他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只要你這麼一說他就必須舉證證明他沒過時效,而上面也分析了他第一次被駁回是有被口頭駁回的情況存在的,如果他證明不了起訴過的事實,那麼他會敗訴

不多說了,你這案子太多細節不明瞭,我還得一個個猜全面分析,太麻煩了。如果你們覺得中介的起訴對你們有威脅的話,直接在當地請個律師去應訴即可

再次祝順!

2樓:楊文戰律師

單純從時效角度看,時效並沒有超過。

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只是起訴就可以,並不一定非得通過判決支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所以,主張權利可以引起時效的中斷,以你所說情況,在2023年5月31日該中介曾向法院提起反訴,法院雖然以本訴不成立,未支援其反訴,但如果他有證據證明在當時他確實通過反訴的形式主張過權利,應仍可以引起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作用。

補充:他主張權利在31日前,但31日法院才駁回他,訴訟時效應該從5月31日重新起算。

3樓:大豐來客

1,5月31號法院駁回,並不能立即計算訴訟時效,應當向後退出15天開始計算,因為,被法院裁定駁回,還有15天的上訴期,裁定才能生效。

2,法律雖然規定了訴訟時效,但在實際司法實踐活動中,法院對時效的問題,審查一般不是那麼太嚴格的。

3,所以,你所說的訴訟時效,嚴格的說,應當從2023年6月16日開始計算。

歡迎追問!如有幫助請採納!!

4樓:京城李律師

在2023年5月31日,法院裁定駁回了他的反訴,對於裁定當事人有十兲的上訴期。所以他的訴訟時效應從2023年6月10日起重新計算,而不是從其遞交反訴狀時起算。2023年5月30號仍在兩年訴訟時效範圍內。

建議你要將主要精力放在應訴取證上面,多諮詢律師,商討對策。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2023年5月30日法院駁回反訴,訴訟時效應當在反訴人收到法院裁判文書後的第二日重新計算。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時效中斷是指整個訴訟程式的終結。試想,如果法院審判程式拖延至兩年以後,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從起訴時計算,就剝奪了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

因此,不能以起訴日期作為重新的計算訴訟時效的開始日期。

6樓:天津市劉律師

從訴訟的過程來看,各訴訟相隔沒有超過兩年,在時效內。

7樓:匿名使用者

他這個算在訴訟時效範圍內

縱橫法律網 李保忠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的理解是,只要被告沒有就訴訟時效問題提出抗辯,法院不得提示或主動查明時效超過與否,《民訴意見》第153條中的查明,是就被告已經提出的抗辯進行的查明

楊秀清錄音第7部分末尾一兩分鐘講了點這個問題,韓友誼好像也講過,不過我忘了是在哪一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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