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騎自行車逆行間接導致交通事故需要承擔經濟責任嗎

2021-05-05 02:10:50 字數 5039 閱讀 3727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違反交通規則引發交通事故造**員**或者財產損失的,要由公安交警根據具體情節追究法律責任。涉及到民事賠償責任,要根據肇事者的過錯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後,不足部分,按責任承擔,未成年人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未成年人本人不承擔,由監護人代為承擔經濟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由監護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5樓:來自長慶坊典雅的小飛俠

不承擔,因為是未成年要有監護人才能騎車。

交通事故後,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車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交通事故後,可以提車的情況: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車輛的提取期限在對方沒有進行財產保全的前提下最長不超過六十日。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7樓:法官

1.對方一直不配合,我就無法結案嗎?

不是的,劃分責任不要雙方當事人的配合,交警出了責任認定書後一般會幫你們雙方調解,但沒有裁決你賠償多少錢給對方的權力,他調解不成你們可以到法院解決,由傷者起訴你。你說的結案應該是責任認定,是不用對方配合的。這個時間一般是現場勘查後十日內就要做出。

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我的車子要怎麼才能提得出來

交警出具了責任事故認定書,交警就沒有權力扣留你的車子了,不是你們達成賠償才能放你的車子,出具責任事故認定書後除非傷者向法院起訴訴訟保全由法院才能扣押你的車子。

具體的你可以看一看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六條

另外我想說,該你出的你應該出,都有保險的,如果過份無理的要求你可以拒絕,比如他說沒治好要住院,如果醫生說也是沒治好,是應該讓人家去住院,如果醫生都說沒這個必要就不用答應他了。

8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我們交通法會明顯偏向於非機動車,在弱者的判定上,非機動車駕駛人並非是有理可依,甚至多數時都會對駕駛人惡意天價勒索,不給錢就勁公,動折十幾天的處理程式,多數人都選擇接受這種不平等的交易,所以不是駕駛員不願意通過交警隊處理,而是真的太麻煩,老百姓等不起,但卻可以依靠法規強行牽制機動車駕駛人,而且對於惡意敲詐的定義也如此模糊,即便是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想講理你都沒地方去。我今天也發生了同樣的事情,同樣是破皮,檢查全做完,醫生說沒事,碘伏也給人家買了,軟磨硬泡一上午,後來來一個親戚,好傢伙,不給3000不了事,要不住院,通過交警隊,沒辦法咱經公,後來從交警隊出來才知道事故科半個都是人家村的,扣你十天車給你開事故證明還得排出星期六日排除節假日,人家在醫院住十天,醫藥費你出,就看你給不給人家3000塊,誰不想出錢了事,但我就是覺得這3000出的心裡難受。好吧生活在這個社會這波我放棄**。

9樓:鬱金香

1、交通事故的解決方式有調解和訴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建議傷者一方訴訟解決。

2、事故車輛一般在檢驗鑑定完畢後五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該放車。除非對方提出財產保全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0樓:正氣長春

回答如下:

一、根據你的表述,如果

對方要求你給1200元,說明並不是對方不配合,你可以進一步和對方商量,最好能自己協商解決,然後到交警部門將你的車要回來。

二、如果對方實在不配合,你可以到交警部門,交警部門會組織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配合,不同意調解,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你就可以將你的車先開回去,然後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墊付越多,對方越懶得結案

認全責,就可以提出來

12樓:匿名使用者

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就能提車了。你主動去認全責不就得了?反正,醫藥費一萬元,傷殘賠償十一萬以內是你全賠,不分責任的,這就是交強險。

13樓:亂世稱霸

像你這樣的人1200都給不起!只要住院最起碼要交3000押金。

什麼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定義?

14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4)有事態發生。

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失;(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15樓:徐玉蘭卿凰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16樓:高勇律師團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一、車輛。「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非機動車」,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 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二、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三、過錯或者意外。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因為「過錯或者意外」而產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是僅僅指過 失)和意外,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執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從事高空、高 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 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及造成其 財產損害, 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 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權責任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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