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法律依據有哪些,非法同居,法律如何制裁

2021-05-04 06:55:43 字數 6116 閱讀 8929

1樓:小白在奮鬥

一、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

非法同居這種行為在我國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嚴重者按重婚罪處罰。

二、相關的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三、法律後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非法同居,法律如何制裁?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非法同居不算犯法。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法律上並沒有非法同居的解釋,非法同居是一種誤讀。因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被人們成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國分為三種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

如果雙方均未婚,同居就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如果是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就會涉嫌構成重婚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無婚姻關係者同居的規定。

我國目前在民法領域已經否認了「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3樓:狂暴之怒

老兄的綠帽帶的高啊,離了算了,天涯何處無芳草

4樓:匿名使用者

是犯罪,道德犯罪,在法律上是為不忠誠,你可以起訴不守婦道的妻子。如果同居時間長的話,就是事實婚姻,屬於一妻兩夫。如果有孩子,是要坐牢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控告她們~~

6樓:被愛的心

捉姦拿雙,拍下他們的**,告那男的破壞婚姻,他要陪你精神損失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試試,但你要充分蒐集證據啊

8樓:東魂西毒

這種女人還拿來做什麼?早離了姦夫淫婦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非法同居』這個概念,所以你不能因此而起訴他。至於是否同意離婚,那是你的權利。

情侶開房能算非法同居嗎?能罰款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10樓:

未婚同居不犯法!

但是,在選擇同居關係時,應當做到:

第一,充分調查你的伴侶是否已經結婚,在還不完全瞭解他的時候,千萬不可上賊船

第二,同居時最好不要以夫妻名義互相稱呼,這樣在外人看來,你們只是一對相愛的情侶

第三,各自財產要各自保管好,以免將來發生爭議,說也說不清到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禁止未婚同居的規定.

情侶開房更不能算非法同居了!

11樓:子非魚兮兮

關於非法同居, 有2種說法:

1. 已婚但與他人同居.

2. 未婚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中, 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中,有關於同居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2023年12月24日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如此適用解釋: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從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應當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對於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而不是僅僅指代"與他人同居", 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相關陳述.

所以, 關於非法同居, 應當是婚姻法中出現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與他人同居. 未婚與他人同居應當成為未婚同居.

關於未婚與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護,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沒有禁止的權利,並且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應當有個人保留. 所以不屬於非法同居.

依法來看並不應該罰款

12樓:匿名使用者

開房那不叫同居,而是同宿。同宿沒有法律證明關係,被治安處罰那很正常……它不僅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也擾亂了一般的婚姻關係,所以,社會治安部門是可以處以罰款並訓戒具結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你是不是有什麼顧慮啊?、哈

14樓:浦姍竹豔嬌

滿18週歲的單身男女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同居

是不違法的

既然不違法自然談不上什麼罰款!

非法同居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5樓:刑夏英從霜

非法同bai居造成的法律後果:

《婚du

姻法》第32條規定zhi,重婚或有配偶dao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版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婚權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 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一年的婚姻法開始規定同居關係是非法的?現在在法律上還有「非法同居關係」這一說嗎?

16樓:冷冷清秋羊羽

2023年修正後的婚姻法(俗稱新婚姻法)對以前的「非法同居」改名為「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為了加大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行為的處罰,新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涉及到一個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更是明確了這一概念:

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按目前法律來說,非法同居這一概念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取而代之的是更為規範科學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後者嚴格的區分了『非法同居』與『重婚行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處罰並不是直接的,而必須是以出現了「導致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

另: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嚴格來說,這並不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處罰,而是一種法定的離婚情形(必須調解)。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罪區別?

刑法規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說,簡單說說外在表現: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義是重要區別之一 .當然,現在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須是有配偶者,而後者未必。

我國法上非法同居的分類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後者則可以區分為:

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型別化為兩種:

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我國法對非法同居的態度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儘管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予受理,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

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採並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係。

重婚,根據前述規定,可以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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