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勝任當前職位,發公告降職變崗,並口頭通知降薪,我該怎麼維權

2021-04-21 14:08:21 字數 1988 閱讀 2613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需要提供你不能勝任的證據,否則你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2樓:陳律師

依據合同,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口頭通知降薪降職,我該怎麼維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口頭通知降薪降職的,應當錄音儲存相關證據;並在公司採取實際行動予以降薪後,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想解除勞動關係的,可只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說我能力不足要調整職位降職降薪,我不同意,該怎樣維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只給你底薪要看有沒有達到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達到了就不屬於違法。如果你不想調動了話可以辭職,可以去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當於四個月工資(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沒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申請公司為你繳納。

至於合同上寫的什麼幾乎沒什麼意義,只要是不違反法律一般都沒有什麼問題

5樓:結荷水宿

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是品質組長,那麼公司以能力不足降職降薪需要提供能力不足的證據,否則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建議你收集好以下證據:一是你以前的職務是品質組長,如廠牌、工資單之類;二是公司降職降薪的證據,可以通過錄音的方式取得。

具體情況你還是直接諮詢律師為好。

6樓:小鷹

合同上寫的「工人」,工資也有「底薪」,合同只要文字不違法**印刷的都沒問題。說明用人單位已經就「變崗變薪」進行過程式準備,單從這件事上你很難翻起風浪。

公司口頭通知調崗降職降薪,我該怎麼辦

7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如果降職降薪沒有任何理由,不是出於違法公司規章制度或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等原因,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8樓:匿名使用者

趕快找一下家單位,作好離職準備。

內部提升不能勝任,公司給予辭退,不能勝任現有工作,公司把我辭退,涉及到補償問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第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

過了試用期,公司現在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把我辭退,沒有提前

沒賠償金的,他可以不錄用的你,還沒錢合同那 來這裡諮詢沒用的,去相關部門吧。直接到勞動局諮詢,我看簽了合同,他應該補你工資,已經諮詢勞動部門了,那就把剩下的問題一起問了,他們的回答在你當地應該是更權威。另外,你是經朋友介紹去的,從你朋友那裡,可以進行側面的溝通吧。總之,失誤還是要付出代價的,想開點。...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出具辭退通知,員工是否可以馬上走人

不能勝任工作要有證據的,公司拿出證據才行。員工走的時間雙方可協商,交接做好了分分鐘就可以走。你不需要馬上走,你可以根據用工合同維護自己勞動權益。這是必須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現在規定若是工作十年以上,沒有極特殊理由是不可辭退的。可是這種規定有很大漏洞。很多公司在你上夠九年以後就不在和你續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