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出具辭退通知,員工是否可以馬上走人

2021-06-11 17:27:19 字數 682 閱讀 9702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勝任工作要有證據的,公司拿出證據才行。員工走的時間雙方可協商,交接做好了分分鐘就可以走。

2樓:

你不需要馬上走,你可以根據用工合同維護自己勞動權益。

3樓:來自九天洞身輕如燕的小蘆鈴

這是必須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現在規定若是工作十年以上,沒有極特殊理由是不可辭退的。可是這種規定有很大漏洞。

很多公司在你上夠九年以後就不在和你續簽合同了,所以才造成有些極端分子採取極端手段。

4樓:忘不了

可以!但單位必須按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計算補償金並在規定日期內支付給員工!還有就是勞動合同中辭退或辭職的約定部分是否有該條款!

5樓:張愚頑

是的,只要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給予工資結算!這屬於單方面終止勞務合約。至於如何結算,這要看你的工作性質和入職時間長短。

如果你是處於試用期的工人,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以這個理由立馬終止勞務合約,給你結工資(注意必須結清工資)讓你走人。如果是正式工,這等於是裁員或開除,在結清工資不但結清工資,還要按照勞動法給予補償,並開具失業證明(以便你領取失業金)。

6樓:

在走之前,要利用用工合同來和用人單位勾通,以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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