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不可以在公司規章制度了加上試用期內工作不滿15天者,自己辭職不發工資的,該條款是與勞動法相牴觸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試用期內工作不滿15天,工作了幾天就給幾天試用期工資就可以。
3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在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訂立此規定均無效,它不適用民法通則有約定從約定的說法。
4樓:
試用期如證明不合格可以辭退,但工資不給就違反勞動法了(叫剋扣工資,要遭處罰的)。另一個試用期員工辭工是勞動法上的權利(提前3天即可,無需任何理由)
5樓:武漢韓飛律師
這樣的規定違法,打起官司來無任何作用。
我在勞務公司上班,試用期剛過,公司以我業績不達標不給我發工資,我該怎麼辦
l勞動仲裁啊 去當地勞動部門 你舉證就行 不過這方法太慢,也不實際,畢竟公司路比你寬 我覺得 比較實際 便捷 首先明確一點,無論是否業績達標,勞動者在勞動期限內正常上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相應工資。只是涉及相應和業績掛鉤的獎金可能沒有。除非勞動者有違法違紀等情況需要追究責任而在合法範圍內扣除工資的情...
在試用期員工生病,用工單位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嗎
勞動者生病享受醫療期,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
在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走人?如果要提前講,要提前多久
如果你還是試用期,那你提前三天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走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於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