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員工生病,用工單位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嗎

2022-01-20 10:46:28 字數 5152 閱讀 9424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生病享受醫療期,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3樓:南海仙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

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員工生病能辭退嗎?

4樓:法幫網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18點指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由此可見,雖然在試用期,但患病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正確的處理辦法是:公司應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等規定,給予一定的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滿後,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當然,如果在醫療期滿後,繼續履行試用期,如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不能辭退試用期內患病員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能辭退試用期內患病員工嗎?

6樓:

不能因為試用期內員工患病而辭退患病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不能辭退試用期內患病員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8樓:faith丶

徐雅妃:員工患病在內不能辭退員工,小劉雖在試用期,但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為不影響工作可以先招聘新人頂替小劉的職位,待小劉病好後再履行試用決定。

陳華: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勞動合同期內,職工患病不可以辭退,企業必須按勞動法之配套《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給予3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發給病假工資。

郭陽:國家勞動法規定,當同時出現可以解除和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應服從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後者的法律效力大於前者。小劉在試用期間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但因為小劉是生病住院,所以應該是在醫療期間,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本案例的解決辦法可以是在小劉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以小劉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

專家觀點

律師陳方語: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18點指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由此可見,小劉雖然在試用期,但他患病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正確的處理辦法是:公司應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等規定,給予小劉一定的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滿後,如果小劉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9樓:齊哥

案例回訪 成森大學畢業後應聘到某軟體公司從事軟體開發工作。進入公司時,成森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不幸的是,成森工作不到一個月,就因肺部感染病情加重住進了醫院。

因公司正在進行的軟體開發處於攻堅階段,公司考慮辭退成森。請問,如何處理成森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讀者觀點 徐雅妃:

員工患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辭退員工,小劉雖在試用期,但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為不影響工作可以先招聘新人頂替小劉的職位,待小劉病好後再履行試用決定。 陳華: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勞動合同期內,職工患病不可以辭退,企業必須按勞動法之配套《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給予3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發給病假工資。

郭陽:國家勞動法規定,當同時出現可以解除和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用人單位應服從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後者的法律效力大於前者。小劉在試用期間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但因為小劉是生病住院,所以應該是在醫療期間,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本案例的解決辦法可以是在小劉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以小劉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 專家觀點 律師陳方語: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18點指出: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由此可見,小劉雖然在試用期,但他患病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正確的處理辦法是:公司應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等規定,給予小劉一定的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滿後,如果小劉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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