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外貿術語大全

2021-05-12 20:03:02 字數 5560 閱讀 7508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部分 **知識

一.國際**術語

一).**術語及其國際慣例

1.**術語的概念

國際**術語又稱**術語。

國際**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 在長期的國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密切相關的**條件與**直接聯絡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

用來表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術語。

**術語所表示的**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其一,說明商品的**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術語是國際**中表示**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中使用**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

由於規定**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於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2.關於**術語的國際慣例

有關**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種。

a.(2023年華沙一牛津規則)(w.o.rule)

由國際貨協會制訂,本規則共21條,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性質。具體規定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費用、風險和責任。

b.《1941美國對外**定義修正本》 由美國九大商業團體制訂,對以下六種術語作了解釋:

(1)s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價。

(2)fob——運輸工具上交貨價。 fob又分為六種,其中第五種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邊交貨價。

(4)c&f ——成本加運費(目的港)價。

(5)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目的港)價。

(6)ex dock——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該慣例在美洲國家影響較大。在與採用該慣例的國家**時,要特別注意與其他慣例的差別,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術語所依據的慣例。

c.《國際**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商會制訂,目前通用的是2023年的修訂版,稱為《2023年國際**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於199o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該通則共包含四組13種**術語。見表 e組:啟運

exw工廠交貨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f組:主運費未付

fca交貨承運人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fas裝運港船邊交貨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c組:主運費已付

cfr成本加運費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cpt運費付至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d組:到達

daf邊境交貨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deq目的港船上交貨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ddu未完稅交貨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ddp完稅後交貨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目前,(incoterm 1990)已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甚至連美國商會等團體也向美國商人推薦使用這一慣例,以取代《美國對外**定義修正本》。

二).裝運港交貨的三種常用**術語

1.三種**術語及對三種**術語的基本解釋

三種**術語:《國際**術語解釋通則》中共有13個**術語,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術語;fob,cfr和cif。

這三種**術語,都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式和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中所承擔的義務基本一致,只是在運輸和保險的責任上有所區別。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按照《通則》的解釋,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到達裝運港接運貨物,並將船名及裝船日期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賣方要負責取得出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則負責取得進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並負責進口報關。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通常的單證,證明已完成交貨裝船的義務。 其中的運輸單據則應在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的條件下,賣方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買方應接受與合同相符的貨物和單據,並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與fob不同之處在於,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按《通則》解釋,賣方只需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經習慣航線運送貨物。

cfr在貨物裝船、風險轉移、辦理進出口手續和交單、接單付款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和fob是相同的。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與cfr相比,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賣方還承擔為貨物辦理運輸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在fob和cfr中,由於買方是為自己所承擔的運輸風險而辦理保險,因而不構成一種義務、按《通則》解釋,賣方應在不遲於貨物越過船舷時,辦理貨運保險。

在合同無明示時,賣方可按保險條款中低責任的險別投保,投保金額最低為cif**的110%。

2.在具體業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a.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裡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

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於《通則作為慣例並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

b.fob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為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

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裝船通知

cfr方式中,賣方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具有通知買方及時辦理保險的作用。買方辦理進口貨物保險時,保險公司按有關的裝船通知承保。如果賣方未能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

致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則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其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所以,cfr方式中,賣方應特別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d.《2023年美國對外**定義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將fob分為六種,只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通則》的fob相近,但該術語的出口報關的責任在買方而不在賣方。所以我國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洽談進口**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在fob後註明vessel外。

還應明確由對方(賣方)負責辦理出口結關手續。

e.關於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

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內包括了裝卸費用。但在大宗貨使用租船運輸時,船方是否承擔裝卸責任,也即運費中是否包括裝卸費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規定。故買賣雙方在商定買賣合同,應明確裝卸費用由誰負擔。

通常以**術語的變形,即在**術語後加列字句來加以說明。

a.以fob方式成交,紀明確裝船費用由何方負擔。常見的fob術語的變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吊鉤所及之處,吊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理船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入艙的散裝貨物平整所產生的費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確卸貨費用由誰負擔。cfr和cif術語的變形相類似、以cif為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卸貨費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貨),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f.象徵**貨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至船上以運交買方,然後賣方通過一定程式(比如:付款交單、信用證)向買方提交包括物權憑證(海運提單)在內的全部合格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運輸單據上的出單(或裝運)日期,即為「交貨日期」、這種方式稱為象徵**貨。以這種方式訂立的合同,賣方只負責裝運,無需保證到貨,所以又稱為裝運合同,以區別於交貨合同。

fob、cfr、cif 三種術語,均屬於象徵**貨,與之相對應,買方是憑單付款,所以裝運單據在這類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三).向承運人交貨的三種**術語

1.「交貨承運人」的概念

向承運人交貨的**術語有三種,它們是:

fca(...named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p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這三種**術語不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而且適用於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和公路運輸。它們均屬於象徵**貨。

《通則》對在不同運輸方式下的「貨交承運人」這一交貨條件,作了具體的規定:鐵路運輸中貨物夠裝滿一整車或整集裝箱,以及內河運輸和公路運輸中在賣方所在地點交貨時,賣方有責任把貨物裝入運輸工具。在其他情況下,賣方都是在承運人所在地點交貨,只需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即履行了交貨義務。

這一規定,對於海上運輸來說,明顯不同於越過船舷交到船上的船傳統方式。

2.和傳統**術語的比較

fca、cpt、cip與傳統的fob、cfr、cif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1)都是象徵**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2)均由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3)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互相對應、即fca和fob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cpt和cfr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而cpt和cfr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

由此而產生的操作注意事項,也是相類似的。

這兩類**術語的主要不同點在於:(1)適合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適合於各種運輸方式,而fob、cfr、clf,只適合於海運和內河運輸;(2)風險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中,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術語則以「船舷」為界;(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

fca、cpt 、 cip由承運人負責裝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術語變形的問題(4)運輸單據性質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而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

所以,除了風險點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cif方式從海運向各種運輸方式的延伸。

詳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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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出貨要有什麼手續(FOB各種術語)?細節詳細,謝謝

e組 啟運 一 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 exw orks named place 即 工廠交貨 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 工廠 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