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邏盤查與傳喚的區別和聯絡巡邏盤查與傳喚的區別與聯絡

2021-03-19 18:36:08 字數 3863 閱讀 7688

1樓:戚廣利

巡邏盤查和刑事傳喚雖然都是一種強制措施,巡邏盤查是常規治安防範措施,盤查物件有一定的隨機性。傳喚是要求違法嫌疑人到執法機關配合調查的一種措施,目標性明確。包括盤查中發現線索也可以進行傳喚作深入調查。

兩者存在本質的區別:

留置盤查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刑事傳喚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前者適用立案前、所有嫌疑違法犯罪的人,後者適用立案後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9條賦予人民警察的對嫌疑人將其帶至一定場所進行盤問的權力。留置盤查最多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樓:童毅夷君昊

巡邏盤查是常規治安防範措施,盤查物件有一定的隨機性。

傳喚是要求違法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到執法機關接受調查的一種措施,傳喚物件明確。在巡邏盤查中發現可疑情況時,也可以對可疑物件進行傳喚作深入調查。

巡邏盤查與傳喚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留置盤查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適用立案前所有嫌疑違法犯罪的人。

刑事傳喚屬於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立案後尚未批准逮捕或正在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巡邏盤查由《人民警察法》調整: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傳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整: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巡邏盤查與傳喚的區別與聯絡 5

3樓:只為美依

巡邏盤查是常規治安防範措施,盤查物件有一定的隨機性。傳喚是要求違法嫌疑人到執法機關配合調查的一種措施,目標性明確。包括盤查中發現線索也可以進行傳喚作深入調查。

盤察與傳喚的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盤查是依bai法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du進行盤問和檢查的zhi活動

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dao當事人於指定的內時間、地點到案所容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巡邏盤查與傳喚的區別和聯絡

5樓:匿名使用者

巡邏盤查是常規治安防範措施,盤查物件有一定的隨機性。

傳喚是要求違法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到執法機關接受調查的一種措施,傳喚物件明確。在巡邏盤查中發現可疑情況時,也可以對可疑物件進行傳喚作深入調查。

巡邏盤查與傳喚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留置盤查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適用立案前所有嫌疑違法犯罪的人。

刑事傳喚屬於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立案後尚未批准逮捕或正在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巡邏盤查由《人民警察法》調整: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傳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整: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巡邏盤查與傳喚的區別和聯絡

6樓:匿名使用者

巡邏是指抄在一定區域活動,用車巡步巡等,目的是發現問題或可疑問題,及時處置和報告。

盤查是對特定物件進行有針對的詢問,針對回答的合理及其邏輯,以及盤查物件的各方面表現,發現可疑點或消除疑點。

傳喚是對需要進一步核實或採取措施的物件令其去指定地點的行為,分為口頭傳喚,書面傳喚,強制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傳喚和盤查的法律依據是否有衝突?

7樓:虎被犬欺

1、並不衝突。人民警察法講的24小時是一般情況下(特殊情況下48小時)的最長時間,該情況未必都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辦理的,所以如果是依據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進行辦理時,就可以查證24小時;而在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的前提下,治安管理處罰法裡又將這種情況分成兩種情況,一是無需進行行政拘留處罰(比如只需罰款就可以等)的,只能在8小時內詢問查證完畢;二是情況複雜,可能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可以到24小時,與人民警察法一致。

2、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關於人民警察的規定,相對於人民警察法來說是特殊法,應優先適用。

3、你說的那種情況,就得經過調查後看看是否需要拘留,不需要的只能8小時,需要處以拘留的,可以24小時。如果經過8小時都還不能查清情況以致不能確定是否該拘留,說明是情況複雜,就可以24小時。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衝突啊,案情複雜的不超過24小時,寫的很清楚啊。

沒有人民警察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案情不復雜的8小時。

9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是詢問,一個是盤問,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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