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按照非機bai動車(未超標
du)來定:誰變方向誰負責,zhi誰超車誰負責。
按機動車dao(1方超標)標準回定:答輔路發生碰撞事故,超標電動車負全責
雙方超標,即都是機動車:都是主路情況下,轉彎車全責。主路車轉彎,輔路車直行,則輔路車全責。
在路上被電瓶車撞了怎麼認定責任事故
2樓:
按理說你姐姐的責任。如果那個車停在非法停車的地方,那就是人家的不對,按理說不用賠償。再說沒有劃分機車道,那麼所有的車都可以通過,那麼他就不應該停到呢那裡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怎麼撞上的。是電瓶車追你的尾,還是你轉彎未讓直行的電瓶車,被電瓶車撞了? 前者,電瓶車全責;後者,你的全責。
4樓:海上巡邏
報警,由交通警察確定責任。
電動車被電動車追尾,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的。但是題目中後面的電瓶車搭載兩個人是違法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參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二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一、一般情況下,責任可以這樣劃分:
1、前車正常行使,後車追尾,應是後車駕駛人全責;
2、如果後車正常行使、前車突然剎車或拐彎造成後車追尾:前車駕駛人應負主要責任,後車駕駛人沒能合理注意,應負次要責任。
3、如果前、後車駕駛人都有過錯、且過錯大致相當:兩車駕駛人應負同等責任。
二、但具體責任認定,建議報警由交警做出認定,交警的責任認定更有效力,網友無法檢視現場,根據提問者的描述做出的判斷只能供網友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的話應該是你電動車被別人追尾了,那應該是後車的毛病吧。
8樓:總想接近你
我認為你可以投訴他。
因為 第一,無論是非機動車還是機動車,在追尾事故中都是後者負主要責任。
第二,非機動車輛,包括電動車輛,都不允許帶人的。交警是應該處理他的。(太原這兩天嚴查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小妹是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直行,是你小妹的錯,負70%責任是合理的。如果你也是非機動車,是無責的。
10樓:我是巾幗
追尾這種事向來都是後面的那個人負主要責任的,處理這種事要即時。
11樓:阿浩
你可以投訴了,首先摩托車和電動車都不許載這麼多人。這很明顯你的責任更小一些
12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能管到這個小事也算很盡責了,
但這個交警處理問題的頭腦真是過於簡單,
你需要及時書面投訴到交管所,
所幸無人員重傷。你和你小妹都要慶幸才是。
機動車與電瓶車相撞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13樓:華律網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
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14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應由交通管理部門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認定書中載明責任劃分,責任劃分與當時路況、訊號燈、交併線等情況有關,僅實地考察的交通警察可以準確判斷。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2] 。
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15樓:墨汁諾
警察認定責任,不服,參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申請複核》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絡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
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
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5、綠燈放行或沒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8、逆向行駛的;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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