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附條件的合同本身就是合同成立的,只是在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條件不能實現的,那麼合同不生效。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附條復件合同特徵:1必須是制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bai須是不確定的事du實;3必須是當事zhi人約dao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5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如「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 。
條件:1生效條件(延緩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等等。
關於附條件的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條件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
天下雨是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故不屬於條件。如果a改為如果明天天下雨,......,則明天是否會下雨不確定,就屬於條件。
c同理,人總會死的,人的死亡時確定會發生的,因此不屬於條件。
4樓:有法有律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所附條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2. 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5樓:西雷電
附條件的實質是,這種情況可能發生,不一定發生。
天氣下雨,和人死都是自然規律,是一定能發生的。可以構成附期限的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什麼?
6樓:末你要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生效條件,意思是在合同約定的條件還沒有成就時,合同效力暫時停止,不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開始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並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7樓:百度使用者
字完成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這是合同法明文規定的,所謂強制性條款。
還需要當事人來約定嗎 ??
所以理所當然的不是條件了,狠幹脆改選d
不需要什麼解釋一樓的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舉一例 急!
8樓:匿名使用者
附條件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如果你將來與丙結婚,我把藏書送給你。本例中,乙何時結婚,是否結婚時不確定的,因此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附期限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今年國慶節,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國慶節一定會到來,因此屬於附期限的贈與合同。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在於發生與否是否確定,附條件的合同發生與否不確定,附期限合同時確定發生。
9樓:鄭浪啪
附條件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例子附條件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學時該合同失效」的條件,就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後該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待甲將某項產品試驗成功以後,乙即向甲贈送一套裝置。在這裡,產品試驗成功是一個條件,在該條件實現時,贈送裝置的合同即發生效力。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如上例中,產品試驗成功便是乙向甲贈送裝置的動機。
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例如贈送裝置),而並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即為什麼要贈送裝置),而附條件的合同則能夠將當事人的動機表現在合同中,從而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滿足當事人的各種不同需要。
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約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例如,甲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但是約定,因為現在條件不具備,該合同5個月之後開始生效。
11樓:
附期限合同(內有案例)
附條件合同(內有案例
12樓:四年新年
附條件:等你結婚時我給你10萬,你可能結婚也可能不結婚,結果不確定。
附期限:等你30歲時我給你10萬,這個結果必須發生,結果確定。
如何區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
13樓:匿名使用者
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屬於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於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給你,這就屬於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應該是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行為才生效,該合同屬於附條件的合同。
對於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裡確定了發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附件和附條件合同區別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
合同附件一般對合同正文補充說明的相關檔案,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5樓:素色錦
不一樣,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帶的附件,比如買家要求買家生產的產品要符合某個標準,可能會在合同後面新增附件說明標準。重點在附件二字。
附條件合同是,一種帶了附加條件的合同。比如說在某種突發狀態下執行另一種方案,這個就是合同的附加條件,是從標準合同裡衍生出來的,現在大部分合同都有標準式,如果對你並不適用的話,你可以在標準合同上附加條件。
這是我知道的,不知道對你那個領域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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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屬於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 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於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假設甲 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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