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約定按bai
約定約定不明再協商或du者按下面規定zhi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dao合同生效後,回當事人就質量、答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請問合同中履行地點、期限、方式不明時如何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所以本案中,你公司應就價款問題首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按合同訂立時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場**(該**可到當地工商機關或**主管機關查詢取得)履行,從你提供的案件材料來看,合同訂立時的履行地是湘潭,所以應按照今年3月5日湘潭的桔子的市場**確定你們的合同價款.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價款或報酬不明1、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2、按規定執行**定價或指導價。
二、履行地點不明1、交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履行期限不明都可以隨時履行,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四、履行方式不明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對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法院該如何解釋?
5樓:刺身金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6樓:可心
法院解釋、判決沒有道理,肯定被收買了。既然在《招商手冊》中,明確標明瞭惠群服飾廣場由a樓、b樓共同組成,並且該商場在庭審時也確認了商場由這兩幢樓共同組成,並且是同期招商的。你完全可以根據合同:
「協議履行地為惠群服飾廣場」,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惠群服飾廣場營業率100%」來上訴。
7樓:匿名使用者
主合同上有商用營業面積6000平方米沒有?
如果主合同上有這個具體數字,就是有力證據啊,肯定是a+b=6000啊
直接上訴就可以了,沒有辦法,上訴影響大,改判可能性大。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解釋明顯不合理,你可以繼續上訴。《招商手冊》中,明確標明瞭惠群服飾廣場由a樓、b樓共同組成,那麼對於惠群服飾廣場的構成問題並沒有任何疑義,法官的解釋明顯偏袒。
9樓:律師專業服務
不合理也不合法,這個法官的解釋是錯誤的,你可以上訴,相信能夠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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