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無理由口頭辭退被我錄音,有法律效應嗎

2021-03-19 18:32:02 字數 2162 閱讀 8721

1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無理由口頭辭退被勞動者錄音,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之一。

通常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作為依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檔案),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口頭通知辭退有法律效應嗎 30

2樓:匯法網

通知辭退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如果說先口頭通知然後給予書面通知按照合同法走是合理的,單方面的口頭辭退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辭退無效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合回同必須採用答書面通知勞動者,並說明理由並提供充分的事實依據,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你們這個隊長的口頭通知確定沒有法律效力

這個工作要由公司人事部門以公司名義為之

你現在與公司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係,你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如果公司有違法舉動,你可向當地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控告希望可以幫到你

4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通知沒有法律效力,應當以正式手續為準。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的。

被老闆無理由辭退。我能得到什麼賠償嗎?沒有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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