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題目!急,民法學題目!急

2021-03-19 18:20:42 字數 2790 閱讀 8630

1樓:yiyuanyi譯元

基於債權上請求權請求乙、丙、丁承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乙、丙、丁之間的責任賠償應是連帶賠償

急求民法學試題答案

2樓:偶然傷心了

1.代位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6613339

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二、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繼承人的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製血親的子女範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於有直系血親或擬製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範圍內,由於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2.法人設立的結果是法人成立,但並不是任何設立行為都會導致這一結果的產生,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而進行的設立行為才會導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條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個方面.《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作為法人的條件,但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更主要地體現為法人成立後的特徵。

因此,不應當認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成立的條件。 以上條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條件,對於不同型別的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其具體條件。

3.物權的物特徵有:(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3)物權的標的是物;(4)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物權法與債法一起構成財產法的主要部分,它們都以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為其調整物件,以平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手段為其調整方法。可以這樣說,物權法與債法都是以其民法特有的調整方法,通過規範人們的行為而作用於財產關係,使得財產關係的形成、變更、消滅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物權法與債法各自調整不同種類的財產關係,物權法所調整的是因直接佔有?

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發生的財產支配關係,而債法則主要調整財產流轉關係。這兩類財產關係又存在著緊密的聯絡,財產支配關係往往是財產流轉關係的前提,而財產流轉關係又通常是財產支配關係的實現方法。這決定了物權法與債法又以不同的法律手段調整各自的財產關係,從而形成各自獨特的內容,它們對於一定社會的財產關係的調整都是不可或缺的。

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其主要內容,其中「所有權乃對於物之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權乃對於使用價值部分的支配,擔保物權則對交換價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3]可見,物權法所確認的是各種物權的對物的不同方面(使用價值、交換價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由於物權的這種對於物質財富的支配性質,與一般第三人直接發生利害關係,因而物權法的規定與債權法不同,多為強制性的規定,除了少數的例外,物權法的規定不許當事人任意變更而必須絕對適用。

同時,從物權法內容體系的特點來看,由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支配關係的特性所決定,物權法「尚以物權法定主義,公示及公信原則,一物一權主義,以及物權行為無因性為其體系結構之支柱。」[4]雖然其中的物權行為無因性在現代民法的發展中有相對化的趨勢,學者中對之多有非議。但總的來說,物權法是建立在這樣一些基本原則之上,體現著這些基本原則的精神。

我國民法物權法的發展,也應當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反映物權法的這些原則的意旨,才能對現實財產關係進行準確、有效地調整。

4.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則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也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權行為為例具體分析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3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1、代位繼承

只能直系後代才有資格,而轉繼承則可能直系親屬(包含前輩專)和配偶都可以。屬其二,代位繼承的被代位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死亡,而轉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才死亡。

2、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經營場所,一定的人員,並依法登記。

3、物權具有排他性、直接支配性。

4、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係、損害事實。

5、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或約定依據,並且他人損失與其取得利益有因果關係。

案例分析:

1、(1)可以要求提供新的抵押物,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是抵押人重大過失造成;

(2)可以。(3)不可以(如果借款未到期)。

2、無因管理,動物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法律關係。本案應當由實際管理人張山賠償,但是李文田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急!!民法的法條分析題怎麼做呀? 10

4樓:匿名使用者

法條分析題的答題方法:

對於一道10的法條分析題,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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