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脅迫。可撤抄銷合同。
第五襲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求解答一道民法題,急!!!!
2樓:匿名使用者
選b。1、條件與期限
copy的不同在於條件不一定能成就而期限必然屆至。
2、「甲2023年司法考試通過」這一約定內容著重點在於「通過」,實質是說甲參加2023年司法考試並且能夠獲得司法資格證書。該事項性質上屬於不確定事項,因此是條件而非期限。
3、根據約定,甲的贈與義務在甲通過2023年司法考試時生效,故上述約定屬於合同法45條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而停止條件則系生效條件的別稱。
3樓:道法然
這個題,本人只復討論
附條件制和附期限的區別。
附條件,所附條件能不能實現,根本不一定,有待於時間的考證。
附期限,所附期限一定會來臨,而且一定會發生法律關係。
本題,考試能否通過,根本無可知之,所以是附條件。如果說,2023年司法考試那一天送手機,一定是附期限的。
應當選b。
4樓:nikoin海大
答案:b. 解釋:1.首先bai,附條件與附期du限zhi
的區別:附期限是約定的事實一定會發dao生,比如甲內約定死後容將房屋贈與乙就是附期限,因為人都有一死甲將來必死。附條件是事實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比如題目甲有可能通過司法考試也可能不通過。
2.停止條件,又稱延緩條件(便於記憶,可記為「生效條件」)。附停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但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的狀態,一直延緩到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若條件不成就,則該法律行為失去效力。
也就是說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現在是處於停止狀態的。將來是否停止,是否生效還不一定,停止條件的作用現在正在發揮著。
解除條件。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當事人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條件不成就時,當事人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繼續。這也就是說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現在是生效狀態, 將來是否解除也是不一定的。
解除條件的作用在將來發揮。
不是法律人別答,請您提供大一上學期民法和刑法考試題目及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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