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考勤記錄是否有法律效力,有關於員工考勤的法律法規嗎?

2021-06-01 08:49:06 字數 3144 閱讀 4810

1樓:慧密資訊科技****

您好,建議您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律師,以下為部分觀點以供參考:

對於電子考勤記錄進行表面真實性的審查,如果發現明顯的弄虛作假(比如連續幾天的出勤記錄雷同到時分秒完全一致),不符合生活常識,那麼對於未經員工本人簽字認可的該電子考勤記錄不採信。如果該電子考勤記錄表面上合情合理,應當結合其他證據一併考慮,相互對照作出判斷。經審查,電子考勤記錄與其他證據可以互相印證的,應當予以採信。

此時,即使員工以該電子考勤記錄未經本人簽字確認為由否認其真實性的,不予採信。

僅有未經員工本人簽字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沒有其他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的,如果該電子考勤記錄未存在弄虛作假的痕跡或者嫌疑的,又沒有與其他證據存在衝突的,也不應輕易否定該證據的效力,而應當視為企業對員工出勤情況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如果員工對該電子考勤記錄予以否認的,應當由員工承擔相反的舉證責任,反駁該證據的真實性。

如果員工否認企業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的真實性,但又難以完成相反的舉證責任,可以申請對該電子考勤記錄的原始資料進行鑑定,通過司法鑑定來確認企業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是否被篡改。如果經鑑定發現該電子考勤記錄的原始資料確實被篡改的,應當視為企業偽造證據由其承擔敗訴後果,認定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並由其承擔相應的司法鑑定費用以示制裁。如果經鑑定發現該電子考勤記錄的原始資料確實未被篡改的,應當視為企業完成了對員工出勤違紀情況的舉證責任,認定其解除勞動合同合乎法律規定,並由員工承擔相應的司法鑑定費用以示制裁。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到您!

有關於員工考勤的法律法規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可以檢視,無相關法律規定,因為法律不會對公民每一件事情都做規範

。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事先約定或章程規定考勤表要員工簽字才能認可,如果沒有員工簽字,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並未事先約定或章程規定,考勤表需要結合其他相關證據才能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樓:不草草了事

可以檢視,沒有簽字的話當然無效了。不然任何人都可以偽造了,但不知道你們公司是怎麼考勤的。

4樓:詩燕

當然可以檢視考勤表,只有員工確認才避免糾紛。

單位制定考勤管理可以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5樓:zz響亮

勞動法中關於考勤制度方面的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做假考勤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仲裁委或法院提供的涉嫌偽證罪,民法和刑法處理不同而已: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考勤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公司勞動紀律,規範員工考勤管理,落實工作責任,現制定考勤管理規定。

1、遲到、早退

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按10元/次扣罰;

當月累計遲到或早退超過四次(含四次)以上,按曠工半天並記書面警告一次;遲到或早退超過16分鐘至1小時內者,按曠工半天並扣罰一天工資;

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並扣罰二天工資。當月考勤有曠工者,不得評為月度優秀員工。

員工在上班途中,若遇特殊原因將會造成遲到情況時,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說明情況,到達公司時仍需打卡,

並填報考勤說明單由部門經理或總監以上領導簽字確認,由考勤員附在考勤表上。緊急或特殊原因臨時請遲到假,當月最多不得超過三次。

2、脫崗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上級同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15分鐘內,扣罰30元/次並在部門內部通報;

超過16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按曠工半天並書面警告一次;超過1小時,按曠工一天處罰。

因脫崗造成工作延誤的,追加拖延工作的處罰;

當月累計超過三次以上脫崗,除按時間扣罰工資外並給予一次嚴重警告;嚴重的予以辭退或除名處理。

7樓:雲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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