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目前,經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3、14條認可了可靠電子簽名的合法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11條認可以資料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合法載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認可電子資料作為法定證據種類的合法地位。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檔案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的電子合同才被法律認可。
目前市面上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在安全合法性上都做得蠻好的,使用具有防篡改、可識別檔案簽署人身份和簽署時間的數字簽名技術來簽署合同,保證合同電子簽名的可靠性和合同簽署的安全性。
目前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比較多,法大大作為行業標杆,嚴格遵照上述法律法規執行,其電子合同已多次獲得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事實認可。你想審查電子合同的話,可以上法大大**,裡面的合同驗籤功能將幫助你順利完成電子合同的查驗工作。
希望能夠幫到你哦~
2樓:中港星集團
電子合同怎麼籤?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具有同等作用嗎?
3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結合《電子簽名法》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有效的電子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資料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檔案儲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同時,《電子簽名法》提:第14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沒有否定「不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使用「非可靠電子簽名」簽名的電子合同,需要結合更多的上下游證據來證明其資料、簽名的可靠性。
因此,簽署電子合同時,簽署方最好在合同條款中先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電子存證,以及選擇由權威可靠第三方認證的電子簽名和第三方簽約平臺。
4樓:籤盾電子合同
合法正規的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是國家法律承認,具有和紙質合同相同效力的簽署方式!
法律明文規定,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電子簽名法》明確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第3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
第14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認可了資料電文的書面形式屬性:
第10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11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刑事訴訟法》明確將電子資料納入刑事訴訟證據。
第48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5樓:法律快車
很多人認為,合同只有經過公證才會生效。然而公證並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簽署甚至口頭達成合意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與公證與否基本沒有關係,除非締約各方把公證作為合同生效的一個前提條件。
公證在合同訴訟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強證據的證明效力,因為公證員會要求締約各方當著公證員的面簽署合同,並且要驗證締約方的身份,這種方法在紙質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證之後的證據材料很難在庭審過程中被推翻。
相對而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如果程式沒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採信。公證的意義在於給法官或仲裁員提供了證據的可信背書,減少了法官或仲裁員認定和採信證據的時間,提高了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邏輯在紙質檔案和手寫簽名的情況下是對的。
但是,公證應用在數字簽名、電子證據領域,其實並非像在紙質合同簽署時那麼可靠,甚至難以保證其可靠性和準確性。
我國目前的公證多為形式審查,即對公證員所看到和聽到的事實進行公證,而對電子證據在形成和傳輸過程中是否發生篡改,並不是事後僅憑所見所聞就可確認的,需要專業技術人員對檔案簽署系統和技術的可靠性進行評估,進行技術鑑定。
公證處的公證員絕大多數不是技術專家,也不具有技術鑑定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資質,所以所謂電子證據的公證是有瑕疵的,或者說是有侷限的,只能是公證員對電子證據的外觀、載體或取證過程進行簡單的證據保全公證,不能作為全部事實證據。
而遠端的電子合同公證,至今尚無一家公證機構敢於嘗試,因為一般公證員缺乏判斷遠端電子合同簽署系統底層技術可靠性和確認電子檔案簽署主體的能力,同時公證處的業務承接範圍也有嚴格的地域限制。
所以,公證機構在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的可靠性和權威性是很弱的。目前電子資料鑑定的權威機構是電子資料司法鑑定機構。具有法律基因的法大大電子合同系統,首創了將電子檔案雜湊值在電子檔案簽署時同步給司法鑑定機構做事前證據保全這一模式,便於司法鑑定機構對已簽署的電子檔案是否被篡改進行認定。
而電子檔案的易篡改性正是司法機構在審理或裁決案件中最擔心的證據問題。
合同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機構的認定。所以仲裁也只是對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種認定,是一種外部的行為,本身是不對電子合同效力產生影響。不論電子合同是否經過仲裁均具有法律效力。
不過像法大大這種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提供的一鍵仲裁服務,多次獲得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事實判例認可,可以進一步增加電子合同的公信力,對後期糾紛的處理或者法院審判有一定的輔助作用。
綜上所述,使用了可靠電子簽名技術的電子合同,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技術和法律的雙重保障。司法鑑定報告為電子證據提供了是否被篡改的一致性鑑定,避免法官因專業知識不足而無法信任電子證據的困擾。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6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電子簽名法》頒行已經很多年了,但在法律實務領域真正取得突破性進展,也不過是近幾年的事。政策的支援,網際網路創業的熱潮,使電子合同漸漸進入了大眾的視野。
電子合同,是指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訂立,以資料電文的方式生成、儲存或傳遞的合同。簽署各方都經過實名認證,並且採用了可靠電子簽名技術進行簽署的電子合同,具備了和紙質合同以及手寫簽章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直接線上簽署,不用快遞,可以為企業節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同時節省人力。
雖然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在實務操作中,還有一些細節問題的界定不是特別明確,令初涉電子合同領域的朋友心生困惑,這些問題值得大家深入的思考與研究。比如,最近一些朋友,就向我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找國家相關部門做出鑑定才算有效?那是需要哪個部門做鑑定?仲裁委、公證處、還是司法中心?」
其實,一般的合同並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是以締約雙方認可的方式,均可締結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合同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證據(包括電子簽名)與書證同樣為證據的一種;而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經過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因司法鑑定而加強,司法鑑定只是提升了電子證據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認定效率和準確率而已。
7樓:物質
電子合同本身是電子資料,其法律效力在於發生糾紛的時候,電子合同是否能成為呈堂證供。在法庭上,證據應該是諸如物品、檔案、陳述、鑑定書等非抽象的證明材料。
這兩者是矛盾的,但如果能保證電子資料在產生、傳輸、儲存過程中未被篡改,且有對應的證明,那麼電子合同就具備法律效力,比如資料保全證書、公證書、司法鑑定書等,這些就成了具體的證據。
而出具這些證明的前提是可靠的存證,所以,為了保證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對電子合同簽署的全過程進行存證。
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因可篡改、可刪除、可複製的特點導致電子資料作為司法證據時被採信比較困難,而區塊鏈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剛好解決這一難題。
電 子 合 同 籤 訂
《合同法》第10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資料電文為載體, 並利用電子通訊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電子簽名法》第2條
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因此,電子合同既然以資料電文作為載體,即能夠作為書面形式合同的一種, 可以得到《合同法》的認可與適用。
《電子商務法》第47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48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資訊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電 子 合 同 取 證 鑑 定
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
證據包括電子資料,但普通資料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
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鑑定等......但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採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鑑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電子簽名法》第13條
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電子簽名法》第14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三 方 平 臺 法 律 效 力
《合同法》第3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由於網際網路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
《合同法》第16條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
「指定特定系統」通常就是指第三方平臺。
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第三方平臺所使用的網際網路存證、固證技術(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也被司法認可,最高人民法院網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第11條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規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可信時間戳及區塊鏈等固證存證手段進行法律確認,這意味著電子固證存證技術在司法層面的應用迎來重要突破。
電子合同締約使用者對於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籤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
傳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傳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現如今比較流行的一種合同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的合同,大大節省了雙方的時間與精力。但卻有人在質疑,傳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 明確指出 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 信件 電報 電傳 傳真 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根據我國...
電子郵件提離職申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規定的書面形式可以是手寫的申請或電子郵件形式,只要是能以文字作為依據的形式都有效。你好!電子郵件的辭職申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您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參考...
經過公證的電子合同,是否就具備法律效力
公證後當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單純的電子合同不一定。電子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 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如果沒有紙質或其他方面佐證合同的簽訂,雖然理論上生效,但是實踐中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