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主觀過失,主觀上有過錯,這個過錯是不是包括故意和過失

2021-03-19 18:20:02 字數 4028 閱讀 4479

1樓:李建成律師

主觀過失即刑法上的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對危害結果採取放任發生的心理態度。

主觀上有過錯,這個過錯是不是包括故意和過失?

2樓:江朝宗

首先,直接回答你的提問:是的,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其次,需要解釋一下主觀過錯這個概念。主觀過錯是形成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故意和過失屬於主觀過錯的共同點在於,兩者都存在對自身的行為有著犯罪結果的主觀預期;區別在於,故意指積極的追求這種預期結果,過失在於由於疏忽大意或自信不會出現犯罪後果而達到了預期的結果。

舉例說明:你開車的時候,發現了仇人小明,怒從心中起,你決定衝過去撞死他,而且你確實這麼做了,這就叫故意。你開車的時候,因為疲勞駕駛或者心不在焉,不小心撞死了環衛工人,這叫過失。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你在街道上正常開車,結果天橋上突然掉下來一個人,你來不及躲閃把他撞死了,這叫主觀無過錯,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3樓:五月出走

是這樣的。

一般情況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直接故意:對要發生的結果持期望的心理。(我就想這樣。)

間接故意:對要發生的結果持放任的心理。(出什麼事我不在乎。)

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比如亂穿馬路,應當知道有危險,但根本沒想那麼多。)

過於自信的過失:它是指行為人已經預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比如酒後駕車,知道不對,但是覺得自己肯定沒問題。)

一般涉及認定的時候,故意所負擔的責任要重於過失所負擔的責任。

實際情況還可能涉及輕過失與重過失之分,比如給病人打針,同樣是把一種藥錯當另一種給病人注射,但是主治醫師犯這樣的錯所承擔的責任應該比一個**所承擔的責任更重。

4樓:匿名使用者

主觀過錯,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存在於刑法、民法等領域,一般情況下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主觀上有過錯,這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在刑法上,承擔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過錯。刑法意義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主觀過錯的型別舉例

5樓:染目黒曈

主觀過錯要件是一個主觀的要件,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而不是客觀表現。

主觀過錯分別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因此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即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

區分故意與過失,一般情況下,對於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並無實際意義。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與過失造成他人傷害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完全一樣的。

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和共同侵權、與有過失及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程度的輕重對於決定民事責任具有決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債權、分割姓名權等場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有故意,只有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權的場合,行為人的過錯輕重,對於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決定作用。故意侵權的,應當承擔較重的責任,過失侵權的,責任較輕。

第三,在共同侵權行為、與有過失和第三人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與加害人的過錯為共同原因的)中,過錯程度與侵權責任有重要關係。這種侵權責任應由共同侵權 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與第三人分擔責任份額,衡量標準,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於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

過失的意思是什麼?

6樓:牽著你的手

過失:是指「應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無法達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

兩層含義:

1、因疏忽而犯的錯誤

2、在法律上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危害,謂之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註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註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時,註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

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兩種。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

對註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專案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重要的業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註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共同過失」,即對他人過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因而蒙受損失。比如,被審計單位未能向註冊會計師提供編制納稅申報表所必要的資訊,反而又控告註冊會計師未能妥當地編制納稅申報表,這種情況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審計單位有共同過失。再如,在審計中未能發現現金等資產短少時,被審計單位可以過失為由控告註冊會計師,而註冊會計師又可以說現金等問題是由缺乏適當的內部控製造成的,並以此為由反擊被審計單位的訴訟。

7樓:藍耘

過失guòshī

1.[fault;slip;error;mistake]∶因疏忽而犯的錯誤

例: 我的襯衫剮破了,可這是由於我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怎麼能叫總理給我買一件新襯衫呢?——《一件珍貴的襯衫》

2.[negligence]∶在法律上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危害,謂之過失

例:過失犯罪

示例1.因疏忽而犯的錯誤。《管子·山權數》:

「 晉 有臣不忠於其君,慮殺其主,謂之公過。諸公過之家,毋使得事君,此 晉 之過失也。」《宋書·向靖傳》:

「子 植 嗣,多過失,不受母訓,奪爵。」 宋 曾鞏 《太子賓客致仕陳公神道碑銘》:「其治於惡人無所貸,至其過失則無所不容。

」 碧野 《沒有花的春天》第三章:「他繼續大聲地叫喊著,『我們的過失我們自己擔當。』」

2.因疏忽大意而犯罪。《周禮·秋官·司刺》: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鄭玄 注:「 鄭司農 雲:

『過失猶今律過失殺人,不坐死。』……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晉書·刑法志》:

「不意誤犯,謂之過失。」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故意犯錯

無心犯錯的

9樓:肥翠梅休媛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

過錯作為概念,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過錯的概念,理論界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主觀過錯說、客觀過錯說和主客觀相結合的過錯說。主觀過錯說認為,過錯是人心理活動的一種狀態,屬於主觀世界的範疇;客觀過錯說則將過錯理解為違***準則的行為意志狀態;而更多的學者從主客觀相結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觀過錯說,即認為過錯是一種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到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或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

什麼是主觀 客觀,什麼是主觀 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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