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罪過形式是什麼意思,刑法的主觀罪過問題

2022-02-22 04:53:25 字數 3736 閱讀 2412

1樓:牽著你的手

罪過是主觀目的的表現。主要指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罪過形式主要指過失和故意,其中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以所,故意犯罪當然是罪過的一種。

要判決定罪,主要看是否符合某項罪名的犯罪構成,包括主觀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客觀要件這四個最基本的面,某些罪還要看犯罪結果等等。在一個行為中,只有一個罪過的形式,「法律上說要判定一個人到底有多少罪過」這句是不嚴謹的。罪數也是通過犯罪構成來判斷的,罪過是需要通過具體情況來認定的,而不是說在一個行為裡判定有多少罪過。

罪過是抽象和具體的統一,作為法律概念,是抽象的。但是針對一個具體的犯罪行為中主觀意識時,又是具體的。

2樓:蘇源刑事辯護

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所持的主觀心理態度。即:故意或過失。比如,交通的肇事的罪過形式是過失: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刑法的主觀罪過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刑法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 (直接故意)或放任(間接故意)這種結果的發生。希望是積極主動的追求結果的發生,而後者是放任他發生。

第一題的甲雖然想殺的是乙但奈何丙與其同時吊在繩上,想要乙出事那麼丙也必須遭殃了可知丙的死亡依附於乙的死亡。所以是直接故意。第二題題的甲雖有心害乙,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到丙而放任其發生。

所以對乙是直接故意,對丙是間接故意。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4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維普網

5樓:全球

必然因果關係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這種因果關係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要求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因果關係問題十分複雜,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或者三個層次進行掌握:(一) 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因果關係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關係,指行為與結果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絡;偶然因果關係是指行為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條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現相交叉,有後來介入的這一原因合乎規律地引起這種危害結果。

偶然關係常常僅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這也是我國刑法學通說理論的觀點。我國刑法一般理論認為,偶然因果關係原則上通常對量刑有一定意義,但並不能斷然否定偶然因果關係對定罪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有時候對定罪有一定的影響。(二)「條件說」——因果關係判斷的基點在某種意義上,偶然因果關係就相當於因果關係中的「條件說」如果以此為判斷方法,那麼就可以使得行為與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問題大大簡化,只不過必須明確一點,那就是僅僅存在這種因果關係並不一定就必然存在刑事責任,此種因果關係僅僅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求行為人對行為後果主觀上存在罪過。

也就是說,因果關係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這就要求我們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入手判斷刑事責任即犯罪構成問題,兩方面缺一不可,否則要麼是客觀歸罪要麼是主觀歸罪。採取客觀基礎與主觀罪過兩方面來判斷刑事責任的思路,有助於簡化我們對刑法上因果關係的把握。

(三)「介入因素」——判斷因果關係不得不討論的問題採取上述條件說判斷因果關係,在複雜問題簡單化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提出因果關係中斷論,以防止因果關係認定的擴大化。因果關係中斷的原因在於先行行為在發生作用的過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預定的因果鏈。於是,在一個危害行為的發展過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發生某種結果的場合,如何確定先前的危害行為和最後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總體而言,介入因素包括三類情形:自然**、他人行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為。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丙的水杯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丙喝下含有毒藥的水而該毒藥還尚未起作用時,丙的仇人乙開槍**了丙,則在甲的投毒行為在嚮導致丙死亡的發展過程中,乙開槍的行為就是介入因素。

這裡介入因素就是他人的行為。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的情況下,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被中斷或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主要考慮介入因素的性質以及同先行行為之間關係,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現是異常還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獨立還是從屬於先行行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獨立於先行行為,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反之,則先行行為同危害結果的因果聯絡並未切斷而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如上訴甲投毒殺丙的案件中,介入因素——乙開槍殺丙的行為的出現顯然是異常的、是獨立於甲的投毒行為,從條件說的角度來看,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聯絡,所以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對於你說的情況,你現在手上有什麼證據呢?

刑法中的罪過到底是指什麼?

7樓:牽著你的手

1、罪過是主觀目的的表現。主要指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罪過形式主要指過失和故意,其中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以所,故意犯罪當然是罪過的一種。

2、要判決定罪,主要看是否符合某項罪名的犯罪構成,包括主觀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客觀要件這四個最基本的面,某些罪還要看犯罪結果等等。在一個行為中,只有一個罪過的形式,「法律上說要判定一個人到底有多少罪過」這句是不嚴謹的。罪數也是通過犯罪構成來判斷的,罪過是需要通過具體情況來認定的,而不是說在一個行為裡判定有多少罪過。

3、罪過是抽象和具體的統一,作為法律概念,是抽象的。但是針對一個具體的犯罪行為中主觀意識時,又是具體的。

刑法理論上把犯罪故意區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區分的標準是什麼?

8樓:北京中聖暉

刑法理論上把犯罪故意區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型別。

一、二者的相同之處有:(1)在認識因素上,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此外,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分類只是犯罪故意內部的一種理論分類,在立法上確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時,都不使用這兩個概念,統稱為故意。

如故意殺人罪不能分別稱之為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

二、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在認識因素上,二者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犯罪的間接故意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

(3)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對二者支配下的行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意義。第一,對直接故意來說,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隻影響犯罪的既遂與否。第二,對間接故意來說,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

三、在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犯罪有以下三種典型情況:

(1)行為人為追求一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另一結果發生了,行為人對這一結果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2)行為人在追求一個非犯罪的目的的行為過程中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這一危害結果發生了,行為人對這一結果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3)在突發性的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後果,放任嚴重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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