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全文是怎樣的, 什麼情況下可准予保外就醫申請

2025-04-24 16:01:02 字數 1128 閱讀 8546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法律問題

1樓:劉德友

法律分析: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准許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3、身體多病或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適用保外就醫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2樓:陳杰

法律分析: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槐液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准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法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二條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敏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

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橋明高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第三條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哪幾種重大疾病屬於保外就醫不執行刑事責任

保外就醫是一種監外執行刑罰的法律制度,是對在服刑期間確有嚴重疾病的罪犯經批准取保在監所外醫治的一種臨時性措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保外就醫的條件有 一是保外就醫的人必須是被判處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是身體患有嚴重疾病,在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 無效的,老年犯中身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