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立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2025-04-02 00:05:20 字數 5538 閱讀 5681

1樓:網友

法院立案的條件: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訴案件。

1、起訴書的格式爛友世數量應符合規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

2、屬於本院管轄;

3、附有擬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目錄,4、證據目錄上所載明的主要證據影印件齊全;

5、有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的,贓款贓物要與清單相符;

6、有隨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與清單相符。

二)刑事自訴案件。

1、自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乙份);

2、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

3、屬於本院管轄;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如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不能親自告訴,他的近親屬可作為**人告訴;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告喊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刑事自訴(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6、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還應當提交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複查維持決定書等。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1、起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乙份);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人符合法定條件;

3、有明確的被飢肢告人;

4、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5、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6、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二、民事、經濟案件。

1、起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乙份);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立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2樓:武景生

法律分析:立案必須具備以下幾點條件:1、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鍵基要追究其刑事責任;2、案稿蠢謹件依據法律規定應該由本機關進行管轄;3、經過審查案件**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檔迅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立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3樓:陳友聯

1、事實條件,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寬培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2、法律條件,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3、經審查案件**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慎散唯犯罪事實。

有如下情況的,不予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掘卜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立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4樓:楊夢嫣

法律分析:立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在管轄範圍之內;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稿蠢謹、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鍵基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檔迅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立案的基本條件

5樓:張立俊

法律分析:立案的基本條件有:1、認為有坦清辯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在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正粗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讓缺服,可以申請複議。

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6樓:陳友聯

立案需要滿足如下基本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3、屬於該機關管轄範圍。

有如下情況的,不予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清配橋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答猛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賣喊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立案是要具備什麼條件?

7樓:醉意撩人殤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8樓:網友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點,不管對方是什麼人,哪怕是沒見過他,都不能影響立案。

擴充套件內容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往往由偵查機關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從刑事訴訟程式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於啟動刑事程式。

9樓:百合之唯美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有犯罪事實發生。

有犯罪事實發生一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犯罪和預備犯罪,只有犯罪思想和動機,甚至將其予以表露,均不能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

二是指該犯罪事實有可靠材料證明,而絕非任何人的猜測、想象或者憑空捏造的事實。當然,在立案階段所要求的犯罪事實與刑法犯罪構成諸要件的事實應該有所不同。立案只是刑事訴訟開始的第一道程式,尚不可能要求具備能夠證實犯罪的一切情節和犯罪人是誰的證據才可以立案偵查。

這就明犯罪的諸要件的在立案階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經過偵查才能進一步查實。這就明犯罪的諸要件在立案階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經過偵查才能進一步查實。如果經過偵查、舉報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則可以撤銷案件。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不破不立」、「先破後立」的做法,顛倒了立案和偵查的順序,是絕對不可取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法律條件。如果僅有犯罪事實的發生還不能作出立案的決定,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依法還應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時候,才能決定立案。有了犯罪事實發生但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能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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