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定義務。
刑訴法第56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擾差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緩啟皮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旁讓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間,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沒有違反規定、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必須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的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2樓:泰州劉通
法律分析: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
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後該做什麼,取保候審後該怎麼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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