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需要的證據及證據有哪些

2025-03-26 05:15:22 字數 4706 閱讀 3355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離婚案件的證據材料有:

1、提供婚姻關係存在的有效證明;

2、證明婚後感情的證據。婚後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閉衝頃的證據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轎陸、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判鍵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樓:虹色萌物

離婚案件法律規定的證據材料有:1、提供婚姻關係存在的有如局歷效證明;2、證明婚後感情的證據。婚後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渣搜狀況的證明材料;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臘純、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案件如何舉證《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交新的證據。但何為「新的證據」是有講究的。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消段則包括: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拿棚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燃或據。

4樓:桂芳芳

您好,《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1、證明夫妻已感情破裂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鎮扮禪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缺純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御塵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有需要,可以溝通一下具體情況,家與家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5樓:張麗珍

1、結婚的證明材料。即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如果結婚證丟失或因別的原因無法提供時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是自談得還是別人介紹的還是包辦買賣婚姻的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以及導致離婚的證明材料。應提供婚後夫妻感情出現變化的證明材料,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入引起離婚的,還應提供第三者插入的具體人證或物證。如果是別的原因導致離婚的,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4、夫妻關係現陸扒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應提供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5、子女狀況。提供子女戶口證明,如子女正在上學,還應提供相應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如果子女年滿10歲還胡告應提供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真實意思表示證明。

6、財產狀況。應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應提供財產的名稱、數量、現狀等詳細情況。

7、債權債務情況。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權債務,應提供債權債務數量、債權債務人姓名、住址等情況。

8、住房的證明材料。對於住房不論是主張夫妻一方所有,還是主張夫妻共同共有,都應提供以下主要證明材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2)房屋付款憑證,3)產權證書,4)其他權利證書。

9、對夫妻其他形式的財產分割。這主要是指保險、**、**、股份、權益收益、智財權等收益,應提供這些財產的名稱、數量、現狀、以及要求分割的具體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早做昌濟幫助的。應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無經濟**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明材料。

12、曾經起訴離婚的,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離婚案件中需要哪些證據

6樓:趙麗

1、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隱藏、銷燬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2、銀行存單、**賬戶等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

對應的猛槐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儲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賬戶,由於**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3、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此不贅述。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

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4、過錯損害賠償證據過錯損臘知搏害賠償的證據類似於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

一、收集夫妻財產狀況證據的方法具體有哪些。

1、收集夫妻財產狀況證據的方法具體有:出示產權證書、個人工資條、獎金等資金收據;到銀行調取資金往來賬單等;證據必須**合法,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輪祥認定事實的根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驗筆錄。

離婚案件要提供些什麼證據

7樓:鄒海波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要提供的證據有:1、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3、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轎大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閉搜豎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漏辯。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案件的基本證據有哪些

8樓:張麗珍

離婚訴訟的證據都有:

1、證明當事人訴訟資格的材料。例如,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

2、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例如,家庭暴力的調解記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分居協議等;

3、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相關證據材料;

4、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嫌手羨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薯碧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芹拍實的根據。

離婚案件要提供什麼證據

9樓:徐成龍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要提供的證據有:1、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3、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慧或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前胡伍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做納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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