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共同協商分割財產時所有人和共有人寫反了能生效嗎

2025-03-24 17:35:16 字數 2539 閱讀 5638

1樓:樂觀的靚哥哥

雙方共同協商分割財產時,所有人和共有人寫反了,如果能夠證明屬於認知錯誤,屬於無效協議,不能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困橡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汪圓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腔物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共同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2樓:木易法務

一、共同共有散答段財產分割依據的原則是什麼。

共同共有 財產分割依據的原則是:

1.男女平等。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

二、共有財產的分舉早割方式有哪些。

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有:

1.實物分割。在不影響共有物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以對共有物進行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如果共有物無法進行實物分割,實物分割將減損物的使用價值或者改變物的特定用途時,應當將共有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還有一種情形,也適用變價分割的方式,即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這時也可採取將共有物出賣,分割價金的方式。

3.折價賠償。

三、共同財產都有哪些。

共同財產都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財權 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衝譽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共同共有財產分割時遺漏了其中一共有權人,該分割協議有效嗎?

3樓:嘆笑一世傾城

嚴格說:它既不是共同共有財產也不是按份共有財產;一般說:它可以稱之為按份共有財產;具體說:它是法定享有權的特定財產——是一種可以繼承的財產權利。

共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係而對某項財產不分分額的統統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那項財產就是共同共有財產。

共同共有財產的特徵是:

1、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2、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內,共有財產是不分分額的。

3、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平等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同一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

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智財權)。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

財產分割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嗎?

4樓:吳志傑

法律分析:根陵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尺敬謹民法典》規定,財產分割可以採取協商、訴訟等方式處理。如果採取協商方式,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雙方可以稿鏈自主約定分割比例、時間、方式等相關事宜。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採取訴訟等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財產分割協商時,分割比例、分割的時間和方式,由各分割方自主約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財產分割各分割方協商不成,或者協商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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