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個人銀行賬戶裡的錢能算夫妻共同財產裡嗎

2022-01-30 03:40:02 字數 4301 閱讀 4148

1樓:冒俊俠

這要看該錢款的取得時間,如果該財產是雙方婚後所得,那麼應該認定為共同財產,這與在哪一方的賬戶上無關。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丁志忠推薦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個人銀行賬戶裡的錢是否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關鍵是看這個錢原來是否 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肯定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3樓:賈昭律師

離婚個人銀行卡里的錢,仍然是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孩子銀行卡上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4樓:13381004139王

一般情況下,婚後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是贈與了部分財產給女兒,也是贈與了夫妻共同財產給女兒,女兒就取得了該部分財產的所有權。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單方銀行卡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6樓:鑽誠投資擔保****

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範圍,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並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戶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

法院會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對於你們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若你要求分割,這些存款可能會在你們的離婚案件中進行處理。以下幾個因素可能會影響到處理結果:

(1)看帳號登記在誰的名下。法院處理銀行存款的範圍一般僅限於你們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其他人名下的,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予處理。比如,你提出在他母親的名下有一部分存款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並提供了他母親的銀行賬號,但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法院不會在此案中處理。

一般會告之你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如果錢存在了你們未成年的子女名下,在實踐中關於該財產的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你們雙方同意該筆存款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該存款進行監管;二是你們雙方都同意並要求法院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關於孩子名下的存款一般容易發生不能控制的情形,如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可能會將該筆存款取出使用或轉移,如果出現這種問題你該怎麼辦?當你發現他將孩子的所有身份證原件(特別是戶口本、身份證、護照等)和銀行存摺或存單私自隱藏時,你應當需警惕,他有私自轉移孩子名下存款的客觀條件和可能。這時你不要驚慌,你可參考以下方式來處理:

首先,你需冷靜,不要與他爭吵,也不要讓他查覺你已知曉此事,否則可能會加快他對孩子名下存款的轉移。這一點非常重要,作為當事人,遇到事情你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是非常能理解的,但任何事情總是很難作到甘蔗兩頭甜,你只有一種選擇,要麼發洩自己情緒,要麼保持冷靜,採取措施。其次,你要帶上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法院的訴訟文書(或離婚協議書),以及證明你與孩子親子關係的法律檔案,與相關銀行交涉。

建議你提前寫好書面的情況說明,要求銀行不能再放款或者向你提供該賬戶資金的去向;如果他已將孩子的存款取出,你可要求他返還,若他不配合,你可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看存款的時間。司法實踐中,認定你或他名下存款為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可以根據該存款存入的時間進行判斷,在登記結婚前存入的為個人財產,登記結婚之後存入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的可能性較大。

(3)看資金的**。在有證據證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排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其一,因為工作需要,你的賬戶內有單位資金走帳。

比如你是公司的出納人員,則可能因單位的操作需要,有部分資金通過你名下賬戶進行流轉。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資金流動的比較頻繁,資金在賬戶內停留的時間不會太長。若有證據證明這種情形,則該帳號的錢款系單位的財產,而非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單位的資金是不能這樣操作的,因為違反了會計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單位的違規,而使該財產的權屬有所改變。

其二、他代替他人轉帳或代為理財。如果他提出這一主張,說是他人財產,不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你應當要求他提供證據證明,如果沒有足夠證據,你可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

三、他婚前財產出讓所得錢款在婚後存入。也許在你的案件中,會發生他名下雖然有銀行存款,但他提出該錢款系在你們結婚前既已存入,是他的婚前財產;也可能會提出該錢款系其婚前的個人房產在婚後**所得的錢款,該錢款系他的個人財產。對於你來說,如果聽到如此的說法後,你首先需要求他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或你積極收集並向法庭提供證明該部分錢款系共同財產的證據材料,如果他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證明,則你可主張該錢款系你們的共同財產。

(4)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法院處理你們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餘額為準,對於你請求法院調查他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餘額,除非你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調取明細。如果從明細中可以清楚證明他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於存款餘額。

比如,你申請調查他在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存取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餘額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個月前,他有三次較大的現金支取行為,總額達到了十餘萬元。除非他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於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進行處理。(5)看帳號開戶是否在境內。

我國的法院一般只處理大陸境內的財產,在境外的財產原則上不予處理,需另行在國外通過其它途徑解決。所以若該帳戶系在境外的銀行,則該財產原則上法院不會進行處理,除非雙方同意處理,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對雙方在國外財產進行處理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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